即哪些情形下可以认定为棚户区改造,哪些情形下不能认定为棚户区改造。
1可以做为棚户区改造的情形
《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中关于城市棚户区改造部分中提到,棚户区住房简陋,环境较差,安全隐患多,改造难度大。根据前述规定,棚户区的认定需要综合多方面的因素进行确认。包括房屋建筑本身,周边配套等多方面因素进行认定,不能简单的进行确认。现在,有的地方将建造年代不长,配套相对较好的区域,作为棚户区改造,与前述规定不符。
2不能做为棚户区改造的情形
《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中指出,市、县人民政府应结合当地实际,合理界定城市棚户区具体改造范围。禁止将因城市道路拓展、历史街区保护、文物修缮等带来的房屋拆迁改造项目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根据前述规定,棚户区改造的范围也是有相应的限制的。即前述的相关项目不能冠以棚户区改造的名义进行。即棚户区改造的房屋不能随意进行扩大。
3棚户区改造应当以公共利益为目的
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的规定,棚户区改造是指让更多困难群众的住房条件早日得到改善,同时,有效拉动投资、消费需求,带动相关产业发展,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建设,发挥助推经济实现持续健康发展和民生不断改善的积极效应。现在各地一般都纳入了当地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这一点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中规定的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基本相同。即棚户区改造应当以公共利益为目的,不能以棚户区改造的名义进行商业开发。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