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5条之规定,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进行土地征收审批。获取“征地批文”后,征收项目才能合法开展。无批文的项目被称之为“未批先占”或“少批多占”,是典型的土地违法现象。
1.进行征收土地公告。
根据土地审批级别的不同,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在收到省级政府或者国务院作出的批复文件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收土地公告,征收土地公告应当包括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征收土地公告事实上是依据“一书四方案”中的征收土地方案作出的。
2.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有关市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但如果在征地报批前确认征地调查结果时已经登记完毕,那么也就不用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了。如果市县级人民政府未依法进行征收土地公告的,被征地有关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也当然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3.作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有关市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也就是报批时组卷上报的“一书四方案”中的征收土地方案,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当包括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如果被征收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意见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有关市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若在批前已提出过意见、召开过听证会的,批后通常就不会再召开听证会了,但仍要向提出意见的群众做好解释说明工作,不得强行征地。
4.落实征地补偿、安置资金。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批准之后,由有关市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拨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后,有权要求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一定期限内提供支付清单,并有权督促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予以公布,以便被征地有关权利人查询和监督。
5.责令交出土地。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也就是所谓的司法强征,一旦您的土地被司法强征,那么您除了认命的交出您的土地之外别无他法……所以您要做的就是在人民法院介入之前在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诉讼,如果超过起诉期限没有提起诉讼,那么等待您的就是司法强征。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