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回迁房,实际上指的是被拆迁人房屋被征收后,由拆迁方直接向被拆迁人提供的供产权调换的期房,或对被拆迁人以货币方式进行补偿后,由被拆迁人折价向拆迁方购买的原址开发的房屋。在本文中,我们将回迁房作为一个更广义的概念理解,将被拆迁人与拆迁方在拆迁协议中约定的安置房统一称为“回迁房”。
一、资格审查问题:
如果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拆迁补偿方式,则一定要注意回迁房承诺是否能够实现的问题。一方面要考察与自己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作出回迁房补偿承诺的签约主体是否有相应的权限资格;另一方面则要考察回迁房开发商的资质实力,是否能够在约定期限内建成交付回迁房。
律师提醒被拆迁人,在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时,一定要注意自己是在和谁签协议,注意审查对方的主体资格,确认对方是否有对补偿安置条件作出许诺的资格权限,以确保协议约定能够得到实现。
二、协议内容问题:
谈到回迁房,签订协议时要注意的细节比起货币补偿方式来说就要繁杂的多。回迁房的位置、面积、公摊、产权性质、交付时间、质量等等都是被拆迁人要注意在拆迁补偿协议中明确的。
另外,关于违约责任部分,是很多拆迁方刻意省略而被拆迁人容易忽略的,但对拆迁方履约不能时被拆迁人主张相应的赔偿却很重要。很多回迁户遇到过诸如约定期限已至回迁房还没建好、回迁房交房但不能如期办理产权登记、回迁房面积不符存在质量问题等情况,假如协议中没有约定,那么后续维权的难度就会更高,被拆迁人一定要提起重视。
三、如何维权:
当问题已经发生时,比起埋怨自己当时不够重视、不了解相关法律规定,更重要的是检视之前的拆迁和签约过程,找出对方的侵权违法点,以此主张对方承担履约责任或违约赔偿责任。
被拆迁人可以通过与签约方的协商谈判争取应得的补偿以及协议的实现;可以通过信访途径寻求政府行政机关的介入;可以根据签约方及拆迁协议的性质(如是民事合同还是行政协议),通过提起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的方式主张对方履约或承担违约责任,最终达到取得的应得补偿和赔偿的维权目的。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