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抢种抢建有没有补偿,拆迁律师此前也曾经提到过很多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另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中也明确,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由此可以明确的是,不管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还是集体土地征收,一旦征收范围确定、公告后,征地范围内的被拆迁人就不得再进行房屋新建、改建、扩建或抢种各种作物的行为了。即使被拆迁人“暗度陈仓”抢建抢种成功,正式进行房屋土地征收时,抢建抢种的部分也得不到补偿。
与此同时,抢建的房屋建筑除了在时间点上存在违法问题之外,往往还都是未获相关部门审批许可的“无证黑户”,也就是实打实的“违建”,不在征收补偿范围内。
这类违建与拆迁律师此前提到过的历史原因、政策变动原因、主管部门工作交接原因等等一系列非被拆迁人主管错误造成的可获拆迁补偿的违建不同,它是法律法规反复强调和明确的没有拆迁补偿的违建。
总而言之,凡是在征收范围确定公告后,在法律明确的时间点后抢种的作物、抢建的房屋建筑,依法都是不予补偿的,且行政机关可以依据《城乡规划法》和《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依法组织实施强拆活动。被拆迁人想通过抢种抢建获取更多征收补偿,既是法律所不允许的,也是拆迁律师恕难帮忙的。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