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现突击建房的原因
突击建房的现象层出不穷,主要是因为对于被拆迁方而言,拆迁一事已经是在计划之中,无法更改的事实。但补偿款的数额却是可以博弈争取的内容。被征收方在利益的驱动下常会想方设法选择通过额外建房的方式,增加房屋面积,意图提高补偿款。随后,在同一环境内的其他被征收方会相互比较、相互影响,看见别人这么干,自己也这么干,大家争先恐后的陷入疯狂建房模式。同时,由于大部分的被征收方由于缺乏系统的法律知识,并不了解此类行为是违法行为,投机取巧且抱有“法不责众”的心态。
二、突击建造房屋不予补偿的法律依据
政府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想要的其实是土地而不是房屋,房屋在征收过程中,只是作为地上附着物进行补偿。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可知,在征收调查公告预定了房屋征收范围后,被征收方不得为了增加补偿费,在房屋征收范围内扩建、新建、改建房屋以及改变房屋用途等;对于违反相关规定实施的,征收方不予补偿。同时,在征收调查公告发布的同时,房屋征收部门书面通知相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三、处理突击建造的房屋的方式
由上可知,突击建房并不合法,行为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同时,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可知,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前置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