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简介:
Y嫁给她老公时将户口迁到了男方的家里,后来因为与丈夫有矛盾,夫妻感情破裂,并有离婚的打算。结果,两人还没离婚之前,他们村正好要征地,村里按照人口数给补偿,每个人给20万补偿款。但是征地款的80万直接打给了婆婆账户,然后定期存入了她丈夫的户头,一分也没有给Y。Y能要回属于自己的20万吗?
二、案例分析: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实践中,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取得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原始取得,既出生时,父母一方或双方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第二种是加入取得,既原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基于一定法律关系嗣后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比如婚姻、收养和政策性迁移。
其次,《婚姻法》第8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即男女双方自在登记部门进行结婚登记时即取得夫妻关系。
本案中,Y因为结婚将户口迁入该村,则以加入取得的方式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享有获得土地补偿费的权利;其次Y在村部进行土地征收并未与丈夫离婚,也就是说Y仍属于丈夫家的一份子,村部按照人口进行安置补偿款分发时,也将Y算入了被安置人口,因而Y有权获得20万的安置补偿款。
但是如果后期两个提出离婚,就需要按照《婚姻法》的规定进行财产分配。这个时候,Y的20万以及丈夫的20万都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参与财产分配中来。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