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如今只能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且必须由政府主导。关于这些规定,被拆迁人可能对此都有所耳闻。这就意味着开发商不再有那么多机会出于商业利益考虑而过度参与到拆迁项目中。
但棚改的特殊之处就在于,它允许并适度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到项目中来。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中明确,必须发挥政府的组织引导作用,在政策和资金等方面给予必要支持,注重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充分调动企业和棚户区居民的积极性,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中也指出,要“构建多元化棚改实施主体。鼓励多种所有制企业作为实施主体承接棚改任务...可依据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协议、特许经营协议等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合同进行市场化融资,开发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据此对符合条件的实施主体发放贷款。”
这就意味着更多企业能够从中分得经济或其他方面的利益,社会资本在其中会更加活跃。但值得思考的是,多元化资金的投入能够进一步保障项目得到充足的资金支持,但另一方面就意味着被拆迁人要面对的主体更加驳杂。当政府在其中的参与力度被削弱时,拆迁侵权乱象发生的可能性会更大。
此时被拆迁必须明确的就是,无论参与到棚改拆迁项目中的资金流有多少种,都不影响被拆迁人的相关权利的正常实现,同时,项目的主导方仍旧是政府而非企业或个人。同样的,拆迁房的合理评估价值是多少,被拆迁人就应该得到多少足额的补偿(安置),并不因为是棚改项目就更“贱价”,相关的一系列法定程序也并不“棚改”二字就不需遵守。
棚改项目的特殊之处在于,相较于普通的征地拆迁,它承担着改善民居民生的责任,紧迫性更强,受到的政策倾斜就更多。但被拆迁人的相关权利并不因为“棚改”二字而打折扣。
是棚改,也不能少给补偿;是棚改,也不能无视被拆迁人的个人意愿;是棚改,也必须遵守相关的征收法律规定。被拆迁人是否认同补偿安置方案,是否自愿在拆迁协议上签字,是否认可拆迁方给出的补偿安置条件,以及被拆迁人选择何种补偿安置方式,仍旧是被拆迁人自己的权利,拆迁方无权肆意侵犯。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