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即行政机关对于发现或接到举报等事实后,认为有违法事实发生或存在时,决定把它作为行政案件进行查处的一种活动。
司法实践中,有权立案查处违章建筑的行政机关有:
1、规划局。对应法律依据的是《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2、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简称“城管”,“城管”是否有权,主要看它是否得到省级政府的授权。
3、乡、镇人民政府。《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对应范围是乡、村庄规划区范围内。
除了上述部门,其他部门没有权利查处违章建筑。实践中有部门出具法律认定文书,直接对被征地拆迁人下达限期违章建筑告知书,这属于违法的。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