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做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律师提示:
1、审查调查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以防止没有执法资格的人冒充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活动;
2、认定违章事实时,行政部门有时称接到群众的举报,因涉及现行法律规定对行政执法要求执法过程比较严格,必须录像录音,若在以后听证环节,可以要求执法部门出示有关举报的证明材料。其实中的违章建筑认定太随意化,因为很少有群众举报他人建筑为违章建筑;
3、调查时,除修建的违法建筑外,是否还有房屋等情况,需要一并调查核实,而不能简单以没以取得“二证”简单认定违章建筑;
4、调查中,被询问、及签署笔录时要谨慎。签字时,一定要看清笔录上的内容,如果发现内容与你说的或者与事实不符时,一定要求他们修改;笔录如果是几页纸的话,一定要每页都要签字;最后签字的时候一定要顶着笔录的内容签字,不要留太大的空间,以防止他们事后背着你再添加内容;不要忘了写上日期。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