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公租房是一个时代的产物,经过时代的发展,公租房已经慢慢退出我们的视野,在房屋征收过程中,会涉及到公租房的补偿问题,一般会有三种补偿方式:
1、已经买私的公租房,已经属于公房承租人的私人财产,公房承租人已经是房屋的所有权人,和普通的房屋一样进行补偿;
2、没有买私的公租房,一些地区的政策是在发生征收后,进行买私,让公房承租人变成房屋所有权人,然后和普通的房屋一样进行补偿;
3、没有买私的公租房,没有上面的政策,应对享有房屋所有权的单位进行补偿,由该单位提供其他相类似的房屋继续进行承租。
如果房屋承租人死亡了,那房屋征收补偿该怎么分配呢?
1、已经买私的房屋已属于承租人的私人财产,按照继承法进行继承,有遗嘱的按照遗嘱进行继承,没有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
2、没有买私的公租房,承租人如果死亡,房屋并不是他的遗产,但该承租人可以由其共同居住人继续行使,如果没有共同居住人则该承租权灭失。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