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棚房的治理原则:
坚持尊重历史 实事求是的原则;
坚持依法依规的原则;
坚持坚守耕地红线 保护群众合理合法权益的原则。
二、“大棚房”认定标准及整治范围:
以自然资源部的认定标准为标准,对“大棚房”问题进行认定。
(一)在各类农业园区内占用耕地或直接在耕地上违法违规进行建设。主要包括:
1、住宅类,如私家庄园、别墅、商品住宅等;
2、经营性非农设施类,如餐饮、休闲、度假、娱乐、会议、培训、物流仓储、停车场、驾校、酒庄、商业养老、垂约园、人造景观等;
3、农产品加工类,如铜料加工、茶叶初加工、水果打蜡、果蔬分级分类等,且可以易地建设的;
4、新兴业态,如农业嘉年华、农业小镇、田园综合体等兼具农业生产、科技示范、产品研发、科普教育、农事体验、产品展示、体闲旅游等复合功能的一二三产业融合项目等。
(二)在农业大棚内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设商品住宅等。主要包括:
1、在农业大棚内建设住宅、餐饮、娱乐、会议、培训仓储、厂房等设施;
2、在农业大棚内建设科技示范、产品研发、科普教育产品展示等设施;
3、在农业大棚内硬化地面的。耕作道路除外。
(三)建设农业大棚看护房严重超标准,甚至违法违规改变性质用途,进行住宅类经营性开发。主要包括:
1、农业大棚看护房,占地面积超过19.5平方米(含多栋农业大棚共用一个看护房),或层数超过一层;
2、看护房违法违规改变性质和用途,进行住宅、餐饮等经营性开发。
(四)其他情形如:
1、附属设施、配套设施用地面积超过规定标准和用途的(附属设施占地5%,最多不超过10亩)农业园区内道路建设符合农村道路标准(8米宽),但含农村道路的附属设施超过127号文规定上限的。畜禽、水产养殖附属设施与种植业配套设施改变用途用于住宅类经营性开发和其他非农活动的;
2、与大棚不相连的“看护房”。按附属设施用地排查清理以上各类建设包括地面直接建设和架空建设情形。
(五)不纳入清理整治类:
1农民无违法占地的自建自用房;
2农村基础设施、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如农村文化礼堂、村两委办公场所,农村道路、农村公园、广场、农村停车场、体育设施、学校、水利设施、污水处理站等;
3宗教用地,殡葬用地;
4国家基础设施、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