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评估的时间节点: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2、评估包括: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3、评估考虑因素:
被征收房屋价格应考虑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机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土地性质等因素。
4、房屋产权及面积认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九条规定,对于已经登记的房屋,其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一般以 房屋权属证书 和 房屋登记簿 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对于未经登记的建筑,应当按照市、县级人民政府的认定、处理结果进行评估。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