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诉讼时效的效力:
就民事诉讼时效而言,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虽可拒绝履行其义务,权利人请求权的行使仅发生障碍,权利本身及请求权并不消灭。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后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后,如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且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如果另一方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则视为其自动放弃该权利,法院不得依照职权主动适用诉讼时效,应当受理支持其诉讼请求。行政诉讼时效的效力也类似于民事诉讼时效,如果当事人没有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自己的权利的,将会导致自己的权利消减。
而刑事诉讼时效的效力则是如果公诉机关没有在法定的期间内行使追诉权的,并且案件没有立案的,不能再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但经过刑事诉讼时效,认为有必要追诉的,可以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二、诉讼时效的起算点
民事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一般是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害行为发生之日以及侵害人之日,如果当事人在此期间被权利人控制或者胁迫的,从控制解除之日起或者胁迫行为结束之日起起算。
行政诉讼时效从行政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算,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刑事诉讼时效从犯罪行为发生之日起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但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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