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评估机构的产生: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是被征收人的权利,征收人不能自行选择评估机构。
二、评估目的及时点: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八条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目的应当表述为“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提供依据,评估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其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目的应当表述为“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计算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提供依据,评估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其评估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可见评估价值直接关系到补偿金额。
三、评估考虑的因素:
被征收房屋价值是指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在正常交易情况下,由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以公平交易方式在评估时点自愿进行交易的金额,但不考虑被征收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
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
四、评估异议救济程序:
申请复核: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申请鉴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对补偿仍有异议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可见对评估结果存在异议的提供了多中救济程序,且存在先后顺序。在寻求救济时,按照法律规定行使救济权利。
评估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必经程序,合法的评估程序有利于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但在实践中存在因被征收人原因未进行评估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征收拆迁典型案例,因被征收人原因没有进行评估,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所载内容并结合前期调查的现场勘察结果,认定被征收房屋的性质、用途、面积、位置、建筑结构、建筑年代等,并据此作出涉案房屋的征收评估分户报告,确定了评估价值(不包括装修、附属设施及未经产权登记的建筑物)。在此也提醒了被征收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应积极配合合法的评估工作。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