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章建筑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等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审批自行建设的建筑,包括以下几类:1、未领取(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2、擅自改建、加建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包括在承包地、宅基地等);或擅自改变工业厂房、住宅和其他建筑物使用功能的建筑;3、不符合规定的临时建筑。
一、认定违章建筑的主体
由于违章建筑的认定主要依据《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两部法律,因此认定主体也主要是乡镇政府和城乡规划部门。
二、认定违章建筑的程序
乡镇政府和城乡规划部门认为行政相对人的建筑是违法建筑的,应当组织行政相对人听证,行政相对人进行陈述和申辩,使行政机关核实是否存在误认违章建筑的情形,确认存在违章建筑情形的,应当向象行政相对人出具属于违章建筑的认定书,并根据违法的程度不同作出不同的行政处罚。根据《城乡规划法》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如果违反城乡规划的建筑,行政机关应当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章建筑决定书》;如果没有违反城乡规划只是没有办理规划建设审批的建筑,可以要求限期改正及罚款,补办相关行政许可手续。
行政相对人在接到行政机关出具的处罚决定书后,根据《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相对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或限拆通知后,可以在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既没有提起行政复议,也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的,就默认为行政相对人认可行政处罚,接受罚款或者限期拆除违章建筑。
三、违章建筑的拆除主体
违章建筑的拆除主体只能行政机关或者其授权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否则任何人都不得对居民的房屋进行拆除,给其造成损害的还要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在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既不向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复议,也没有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发生法律效力,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违章建筑的补偿问题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因此,违章建筑在被拆除时不能同房屋被征收后获得补偿,但违章建筑内的财产属于个人合法财产,应当依法予以保护,如果在拆除违章建筑时枉顾被拆除人的利益,强行拆除造成被拆除人的财产损失甚至产生人身伤害的,应当予以赔偿。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