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早搬早签奖励金慎重拿。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7条和实践中的情况,奖励金几乎已经成为了城市房屋征收项目中的必经程序,你不可能遇不到它。尤其是在一些棚户区改造类的特殊项目中,奖励金在预签约阶段是极其吸引眼球和谈资的事情。律师只强调一点:奖励金是个好东西,但前提是补偿安置公平、合理。离开了这一前提,奖励金就成了无本之木,完全丧失了其对被征收人的奖励意义,只剩下了“奖励”征收方早日完成搬迁任务的价值了。如果你选择拿它,那么你一定要算清总账,究竟有没有因小失大。只要能算清总账的,征收方惯用的“捆绑式奖励”模式根本不具备迷惑性,而是司马昭之心路人皆知。
二、集中精力关注评估环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9、20条是规定房屋价值评估环节的,这是确定被征收房屋补偿数额的重要依据。被征收人须注意以下4件事:
一是是否参与了评估机构的选择,无论是协商确定还是抽签摇号,反正是要参与;
二是是否见到了上门评估的评估机构人员,如果没见到那么评估环节肯定不合法;
三是评估报告是否进行了合法有效的送达,内容是否大致合法。如果存在估价师签字造假、评估报告只有几页纸等情形,违法几乎板上钉钉;
四是如果对评估结果不满,是否及时行使了申请复核评估、申请专家委员会鉴定、针对违法评估行为申请查处等救济权利。
而如果被征收人在穷尽上述途径后仍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则可以考虑自行委托一家资历较深的评估机构对涉案房屋进行重新评估,进而将新的评估报告作为证据提交到诉征收补偿决定的法庭上去。当然,自行委托评估是要付出较大成本的,实践中通常需要3万元以上。
三、选择好补偿安置方式。《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1条赋予了被征收人自主选择补偿安置方式的权利,即要么选择要房,要么选择拿钱。这二者各有各的优势,也各有各的弊端和风险,以往我们分析过很多,这里不再赘述。需要强调的就是旧城区改建类项目,被征收人有权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征收方必须予以满足。这是此类项目维权的一个关键点。
四、补偿协议审慎签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5条规定了征收补偿协议的法定内容和履行时的救济渠道。广大被征收人需要明晰一点:补偿协议是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政协议,同时兼具民事合同的很多特性,故一旦把自己的名字签上去了,想反悔是极为困难的。实践中,被征收人往往在签约这一“动作”上过于随意,在没有看清、理解透摆在面前的协议文本的情况下就贸然签字画押,甚至去签一些所谓的“空白协议”,这无疑是征收维权中最大的陷阱与决策风险所在。请记住,协议就分两种情况:签了和没签。没签,那么补偿安置还可以谈,还有博弈的空间;签了,那基本就意味着补偿工作结束,也就没有太多好纠缠的了。
五、征收补偿决定是维权的最后机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6条、第28条的规定反映了征收补偿决定“一锤定音”的重大意义。重要的事情可以讲三十遍而毫不嫌多。一旦被征收人不同意签约,征收方作出征收补偿决定,那么就意味着维权进入了剑拔弩张的关键阶段。坚决收集有利证据对补偿决定提起诉讼,几乎是此时的不二选择。如果你6个月内不诉,那么等待你的就极可能是法院的一纸强制执行裁定,以及随后隆隆开来的挖掘机了。
六、“违建不补”是永恒的一道“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4条对此作了规定,律师把它放在最后谈是想说明一个问题:在征收中,“以拆违促拆迁”是可能随时随地出现的逼迁举措,几乎不受程序、阶段的限制,具有极强的随意性和故意性,目的就是要促使被征收人痛痛快快签约搬迁,而与“消灭违建”之类高大上的说辞完全无关。可以说,从项目启动的那一天起,被征收人就要做好与“违建不补”这一达摩克利斯之剑做斗争的充分准备,把能够证明自己房屋合法的手续、证件保管好,时刻准备着针对突然贴在墙上、门上的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类文书提起程序实施救济。这听起来的确很荒唐,但确是如今这一领域最令人感到无奈的事实。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