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乡屋,乡院、乡田。
农家,少闲月。
秋晴、暖风,生麦气,绿耕幽草,花实。
相逢夏月,野望,小麦秀穗,牛羊归村。
村夜画图,夜萤飞。
一夜。
晨,醒。
高卧东窗,童酣睡。
雨露、花瓣,绿树,鸟啼,快意安恬。雨落花瓣,洒满院。东谷、西花,北坡、南邻。
青苗、地上附着物,情景、景情,映衬心境。
征地时,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在征地中,因用地者的征地,致使该被征用土地的承包经营者(包括已转包经营者),可预得收入的减少,从而造成权益损失,因此,用地者,理应对该全部可预得收入给予补偿。
此补偿,其性质,等同于经济上的权利、义务平等原理。
被征地村民的该项所得,是其财产损失的金钱补偿。因此,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同于被征地村民的其他财产,性质上,并不具有其他特殊的含义。
实际中,用地者,在预算出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后,通常是将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及其他相关费用,一并支付与村集体,由村集体再行处理。
在此过程中,因货币所有权随占有而转移,此时,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由村集体占有控制,被征地村民并不拥有此补偿费的所有权,其与村集体形成的法律关系:是法律上的的债权、债务关系。
村集体,作为享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的被征地村民的债务人,须将此补偿费返还给被征地村民。
而被征地村民,也可向村集体行使给付请求权。
(采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