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北京的刘女士将其兄告上法庭,起因是共有房屋拆迁时,刘女士之兄独自与拆迁单位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并领取拆迁补偿款。刘女士得知后,将其兄与拆迁单位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拆迁协议无效。
刘女士诉称,其长期居住在拆迁房屋内,并在该院落内建盖有房屋。后其兄与拆迁单位签订拆迁协议,刘女士对此提出异议,拒绝搬出房屋。
“我母亲这些年一直一个人住在老宅前,两年前母亲去世了,老宅也就闲置了下来,前段时间听说老宅被纳入征收范围了,我当时也没太注意,后来再回老家时发现我弟弟并没有和任何人商量就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房屋是未经分家析产,由我与兄弟共有。
万典律师认为:我国《物权法》第九十七条明确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因此在共有房屋被征收时,征收方应当经拥有三分之二以上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或全体的共同共有人同意并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9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拆迁协议经过人民法院确认无效以后,一般拆迁部门应当重新签订协议。
协议内容应当包含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如果房屋征收部门不履行补偿安置协议,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例外情形:如果共有人明知共同房产所在地区进行拆迁,并未表示反对,也没有向拆迁人亮明被拆迁房屋共有权人的身份,而拆迁单位在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时已经尽到审慎义务,不存在恶意串通。此种情况下,拆迁协议可能认定有效。
尤其是农村拆迁的案子,兄弟姐们众多,出现共有权人单方签订补偿协议的情况比较多,法院会考虑拆迁工作顺利进行等其他因素,不会轻易判决合同无效,一般都会建议其他共有权人另行主张权利起诉要求分割拆迁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