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补偿不合理,似乎是各地的通病。很少有看到什么地方开出的补偿价格能直接使被征收人满意并迅速签字的,似乎总要经过几次一来一往的讨价还价,甚至闹上法院,事情才最终得到平息。而在这大量的补偿不合理案件中,我们也经常会听到被拆迁人对法律公正性的质疑声,究竟是法律有违公证,还是地方执法偏失?各位被拆迁人,你怎么看?
找一找,法律要求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的条文真不少。
从立法层面来讲,我们其实是可以找出很多保障被征收人权益的条款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有明确的规定,征收补偿方案需要公布出来,并充分收集公众的意见,确需修改的,要进行修改,并告知修改情况。
除了征求公众意见的程序,针对旧城改造,还需要经过多数人的同意,一般来说各地对于同意比例的规定,都达到了80%-90%以上。
另外,正式实施拆迁之前,还需要进行社会风险稳定评估,充分考量本次拆迁的利弊,并适当对方案进行整改。
《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中也明确提到了,要确保被征收人的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决不能让老百姓因为拆迁,而被越拆越穷了。
立法者的本意:征地拆迁应惠及于民。
在这里大胆猜测立法者的用意,为何要设置这么一些要求?房屋,对于老百姓来说,大多是有情结的。俗话说得好,故土难迁,如果没什么特殊的情况,谁也不愿意搬离土生土长的房屋。一遇到拆迁,所有人都得搬,生活环境将会发生重大改变。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毕竟不是当地土生土长的老百姓,可能有些细节并不会重视到,制定出的方案也会相对笼统。
而设置征求公众意见和社会风险稳定评估的环节,可以充分了解当地老百姓的真实需求,以及本次拆迁可能产生的影响,以此来调整出更为科学合理的方案。而针对涉及面广,户数多的旧城改造项目来说,不经过大多数人的同意就擅自开展项目,可能会对社会秩序产生重大影响,因此需要大多数人的同意,这一点是很有必要的。
我们可以明确的看出,在制定法律、政策时,其实立法者是设身处地的思考了被拆迁人的切身利益,也做出了很多有利于被拆迁人的条款的,相信立法者的初衷也是更好的尊重被拆迁人自己的意愿,不愿意权力完全凌驾于权利之上,希望拆迁项目能真正成为老百姓的福利项目。
立法本意与行政行为出现偏差,背后原因是实施细节出了问题:
但是,当一个项目在地方落实的时候,却出现了很大的问题。部分程序缺失、补偿方案不合理、老百姓根本利益得不到保障。这就出现了立法与行政的偏差。要说这其中的原因是什么?很大的可能性是因为过多的细节没有做到。
比方说征求公众意见和社会风险稳定评估这些程序,就是大多数征收方容易忽略和简化的。设想,一个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由当地征收方单方面就做出了,没有征求过任何人的意见,具有浓烈的主观色彩,这样的方案,能具有多大程度的合理性?再者,拆迁本身就是一件大事,有的老百姓一辈子都遇不到一次,如果该做的社会风险稳定评估没有做,我们很难预测,当项目开展时,可能会产生怎样的突发情况。而大部分的冲突,可能就源自于未知。
征地拆迁中,唯有依法行政方能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
在这里,也想呼吁一下,法律既然规定出来了,就是有必要落实的,如果,只有立法而得不到落实,那再好的法律,也将沦为一纸空文。所以征收方在实际实施征收行为时,就应该按照要求进行社会风险稳定评估,充分征求公众意见,严格区分什么情况可拆、可不拆、非拆不可,灵活的对待,切实做到为百姓利益做考虑。
同时,各位被征收人,在征求公众意见期间,也要充分的表达自己对安置补偿方案的意见,如果拆迁方没有按照程序走的,要积极的提出要求。
总的来说,征收方在实施征收的时候要站在老百姓的角度多加考虑考虑,严格遵守法定程序,拆迁户在方案不合理或程序不规范时也要积极主动的提出要求。这样,才能更有效的使立法与行政更加贴合。
(文/王迪)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