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的现状是,绝大多数属于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有少量归村级农民集体所有、极少数归乡级农民集体所有。
生活在农村地区,对于日常生活中的诸多事务,农民朋友常或有意、或无意的,把话语权交给村委会。在遇到征地拆迁时,很多农民朋友,也是认为怎么拆、怎么补,都是村委会说的算。即使不认同村委会意见,也无权利反对。
而实际上,在村民生活中,村委会作为自治组织,其非权力机关。征迁中有些事,并非由村委会说了算:面对征收方,村委会无权代表村民直接签字;面对村民,村委会也无权代表征收方拆房、拆违。
提醒农民朋友们要留意,勿因不了解法律,把权利“托管”给别人,致使自己无法获得合理的补偿。
一、没有看到公告批文,勿轻易交地:
因公益需要,是可依法定程序,强制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但须依补偿标准,一次性给予被征地农民朋友货币补偿。而土地被征收后,其所有权属于国家,则不再属于村集体。
而无论何种情况,村委会,均无权以自己的名义征收农民土地。有权审批的机关,只有国务院和省级政府。
因此,遇到村委会组织征迁,或来动员签字交地时,农民朋友们一定要问清楚:征地公告发了吗?
对于仅由村委会组织的征地拆迁,农民朋友们,有权拒绝交房交地。
二、是否签字、是否交地,非由村委会说了就算,农民朋友有表达意见的权利:
因现行法律规定,集体土地归村集体所有,即确定了“土地所有权”,因此对征地时的征地事宜,村委会可代表村民签字同意。
但须留意,征迁中,涉及到的补偿,不仅只有“土地所有权”,还包括“宅基地使用权”等。
所以征迁时,农民朋友有表达意见的权利,避免一小心被同意签字交地了。
三、对于“补偿如何分配”,“村里决定”不等于“村委会决定”:
很多村民朋友们,常会误以为“村里的意思,往往是代表村委会的意思”,似乎村委会可直接代替村民做决定。这种观点是错误的,而村民朋友也不需要有此类想法。
从征迁中相关的简单流程,我们可知,补偿安置方案是有明确的政府公告、文件,是由市、县级政府在村委会予以公告、张贴,土地、房屋补偿款会由市、县级政府转给村委会,再由村委会转给村民个人。
作为被征地“村中”的一员,每个被征迁村民的意见,均很重要。因此,应积极行使自己的意见权,成为“村里决定”的参与者。
四、直接拆除村民房屋的权利,村委会不具有:
征迁中,无论何时,村委会都无权强拆村民的房子。法律,未赋予村委会权力拆除违章建筑。拆除违建的权利,应是建设规划部门授权或法院判决,再委托拆除。
对于拆迁双方在规定期限内未签订协议、完成搬迁的,应由地方政府协调裁决。而村委会,不具有有责令交地的职权,更无直接拆房的权力。
在征迁过程中,若农民朋友们,遇到村委会超越自身职权,违法进行征地与补偿活动,可及时咨询律师,听取专业建议。
(采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