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农村涉及到了拆迁的现象,这其中不乏会有村委会参到征地拆迁中,联合拆迁方拆除被征收人的房屋,有的甚至是除了参与到相关部门实施的征地拆迁项目之外,还会有村委会自主搬迁改造以及村委会旧村改造、村委会协议拆迁等。村委会的这种帮拆、帮迁、帮腾退以及自主搬迁的现象是愈演愈烈。
一、村委会帮拆、帮腾退、主导拆迁合法?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建设项目用地须使用集体土地的,必须先通过土地征收程序将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然后再由区、县政府实施征收或拆迁。其次根据《村委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得出结论,村民会议有权决议的范围仅限于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管理、分配的事项。
因此依照以上来看,村委会不能随意处置村民的私有财产权益,更不具备帮拆、帮迁、帮腾退或是自主拆迁等权力。
二、村委会能否成为被告呢?
2018年2月8日,《最高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开始实施,其中,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为被告。”该条规定赋予了村委会做行政诉讼被告的主体资格。可是仅现于以下几种情形:
(一)村委会依法行使的带有强制性的行为。如村委会对村民责任田的分配不平等引起纠纷时,村委会作为行政诉讼案件的被告。
(二)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在特定情形下,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行使行政管理权限。例如,一些地方,如黑龙江的地方性法规规定了村民委员会的职权包括土地补偿费的使用、税费收缴、集体财产的承包租赁经营、优抚、救灾救济、宅基地审批等行政管理职权。当事人对这些行为不服的,可以将村民委员会作为被告。
(三)村委会非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责导致村民权利义务发生变化产生纠纷的,村民可以起诉村委会。
(四)村委会超越行政机关委托权限实施的行政管理职责行为,如乡(镇)政府委托村委会按规定数额代收该村村民的乡统筹费,而村委会擅自扩大收费标准向村民多收乡统筹费,由此产生纠纷的,将村委会作为行政案件的被告。
三、关于无书面委托情况下如何认定被告的问题:
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的,需要就被诉行政行为、具体被告主体等事项进行初步举证,否则法院可以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裁定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
对于征地拆迁中村民委员会代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拆除等行为,若双方并没有制作行政委托的书面文书,那么行政相对人可以提交有关证据,证明被诉强制拆除行为是在当地政府机关决策部署下,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的事实。如果没有证据证明村民委员会具有实施强制拆除的法定授权的情况下,可以据此认定构成行政委托,认定当地政府机关为适格被告。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