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律师】农用地上建养殖场是否需要城乡规划部门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农用地上建养殖场是否需要城乡规划部门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实践中,许多农户租用或承包农用地建立各类养殖场,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遇到动迁时,政府部门往往会以非法占地、违法建设以及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诸多理由,制作《违法建设限期拆除通知书》等法律文件,将地上建筑物认定为非法建筑,以降低补偿安置数额,严重侵害养殖户的合法权益。
无需城乡规划部门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之规定,养殖禽舍及养殖场内必要的附属场所用地均属于建设农用地,鉴于设施农用地直接用于或服务于农业生产,其性质不同于非农业建设项目用地,按农用地管理,相关建设无需城乡规划部门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但仍应当办理设施农用地建设的用地手续并备案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规定,从事设施农业建设的,应通过经营者与土地所有权人约定用地条件,并发挥乡级政府的管理作用,规范用地行为。经拟定设施建设方案、土地使用条件、向社会公告并无异议的,乡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经营者三方签订用地协议。用地协议签订后,乡镇政府应按要求及时将用地协议与设施建设方案报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备案,不符合设施农用地有关规定的不得动工建设。根据上述规定,设施农用地的使用虽然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转用手续,但仍应当办理设施农用地建设的用地手续,并报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备案。当事人在承包地上建设养殖场,未经相关法定程序,不属于合法权益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