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律师】房屋遭强拆,没人承认,最终征收方担责,还要赔钱
房子被强拆不知道谁干的,法院就推定!
对于被征收房屋被强制拆除的情况,在起诉时就让被征收人完成证明强制拆除行为实施主体的举证责任实为强人所难,因为被征收人往往无能力自行准确识别实施强制拆除的行为主体,只能初步证明房屋被强制拆除的事实。若在征收程序已启动的情况下,被征收房屋被强制拆除,则市、县级人民政府或者房屋征收部门理应知晓相关情况,且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具有较大可能作出强制拆除行为。
只要房屋被强拆,责任就是行政机关,除非自己有证据证明不是自己干的。
在原告难以举证且强拆行为无人认领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征收拆迁的目的性以及强拆行为的规模组织等情况,确定具有优势举证能力的行政机关承担证明房屋被拆除与其无关的举证责任。在行政机关不予举证或拒绝举证的情况下,其实施强拆行为具有高度的盖然性。
例:万典律师等代理朱Xxiii等11人案件,房屋征收改造范围内,深更半夜,被征收人房子竟被不明身份的人员强行拆掉!报案以后,案件还在刑事侦查中未出结果,房子是谁拆的无人承认。无奈,房主只好把街道办、区政府一并告上法庭并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
1.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系涉案片区的征收主体,任城区观X街道办事处市涉案片区拆迁工作的具体实施单位,强拆行为客观上完成了被告搬迁工作任务,应当依法推定二被告系强拆的主体,二者属于适格被告。
2. 虽然,房屋实际拆除人尚在公安机关调查中,但该房屋拆除的
后果客观上使被告应当实施的行政搬迁拆除工作得以完成,故对于原告房屋被拆除的后果,原告既可以选择要求实际的侵权行为人承担责任,也可以选择要求政府对于其行政搬迁拆除行为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故依法判决:确认被告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被告济宁市任城区观音阁街道办事处对原告位于济宁市任城区观音阁街道xxx片区的房屋实施的行政搬迁拆除行为违法。
房屋被强拆,即使不是政府干的,也难逃法网!
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中,有且仅有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才具有依法强制拆除合法建筑的职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民事主体并无实施强制拆除他人合法房屋的权力。
民事主体自行违法强制拆除他人合法房屋,涉嫌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公安机关履行相应职责。
许水云案,申请再审时,
被申请人区政府认为:金华市婺城建筑工程公司在拆除区块内其他涉案房屋时,由于涉案房屋年代久远,而且与其他应拆除房屋相毗邻,工作人员操作不慎,在施工过程中导致涉案房屋坍塌,本案应属于再审申请人与第三方公司之间的民事纠纷,不属于行政争议,答辩人自然不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再审合议庭认为,虽然有婺城建筑工程公司主动承认误拆,但相关证据均表明,对许水云房屋的拆除行为是政府主导行为;许水云房屋虽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涉案房屋确系在1990年4月1日我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前建造的历史老房,属于合法建筑。当庭宣判,确认婺城区政府强制拆除许水云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并责令其在终审判决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对许水云依法予以行政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