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律师】政府拆迁取代商业拆迁,三大亮点
很多被拆迁户对于政府拆迁和商业拆迁的概念很模糊,很多的时候开发商以政府的手段去掩盖自己以盈利目的的开发。因为被拆迁户的不了解,所以最后往往得不到自己的合理补偿。政府拆迁会规定一个最低的标准,满足这个标准才能进行拆迁。这一定程度上也是为了减少征地拆迁领域的矛盾。
亮点一:新的拆迁条例中,规定了先补偿后拆迁的原则。《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商业拆迁其主体是商业人员,在实践中主要集中在开发商、企业家群体上。商业拆迁是盈利性开发,是一种有偿平等交易,以达到双赢的目的。在商业拆迁中引发的纠纷,可进行仲裁、提起民事诉讼等手段解决。
亮点二:政府拆迁,由地方政府主导,依据地方政策进行。政府拆迁是以“公共利益”需要为目的,非营利性,需要给被征收人不低于原有生活水平的拆迁补偿。政府拆迁是行政合同,救济手段是复议,或提行政诉讼等
新的拆迁条例中将公共利益列举为以下六点: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亮点三:新的拆迁条例禁止政府征收部门强拆,规定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