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如今,很多年轻人选择远离家乡,到一线大城市寻求更好的发展,尤其是在北上广这些地区,由于房价太高,户口迁入太难,越来越多的人选择租赁房屋居住,一租就是好些年,也有一些大型企业,选择租用厂房用于生产经营。时间一久,这些租赁的房屋遇到拆迁时,承租人就会面临一个比较棘手的问题,究竟有没有属于自己的补偿?最终又能拿到多少呢?
在上海租房的王某,十几年前以每月1千块的租金租房开了一家店面,因2017年7月遇到拆迁,在不满意15万经营损失赔偿的前提下,以租户的身份向原房主索要高达500万的补偿金额,原房主未同意,结果王某霸占房屋长达两年。原房主迫于无奈选择了去法院起诉,最终法院实施了强制搬迁,而王某也被列为了失信人名单,限制了高消费。
看到上面这个案例,很多承租人可能也开始发愁,是不是遇到拆迁真的没有补偿呢?
当然不是!
在房屋征收补偿案件中,一般而言,只有房屋所有权人才与征收行为和补偿行为有利害关系,可以针对征收行为或者补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房屋的市场化承租人通常并不与补偿行为有利害关系,其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其与房屋所有权人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并按照法律规定和租赁合同的约定来解决所租赁房屋上的添附以及因征收而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或赔偿问题。
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0)最高法行再110号中明确载明,补偿义务主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存在房屋承租人且承租人具有独立的补偿利益后,既不在其与房屋所有权人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或者作出的补偿决定中给付上述独立的补偿利益,也不另行与承租人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或者作出补偿决定解决上述独立的补偿利益问题,则房屋承租人有权以自己名义主张上述独立的补偿利益。这也就是说,如果承租人在房屋拆迁中有自己独立的经济利益,就可以有权去争取属于自己的补偿。
另外,在房屋征收过程中,承租人始终处于一种比较尴尬的弱势地位。行政机关在实施拆迁工作中,往往通过行政命令形式通知相关企业采取停水、停电、停气等措施,强迫承租人搬迁腾退,这样就改变了承租人与供水、供电、供气等企业的民事法律关系,对承租人的实际生产、生活直接产生了影响,属于独立的行政行为,具有可诉性。
承租人在拆迁中的补偿主要有以下几项:
1、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2、装饰装修费;
3、设施设备的搬迁费;
4、应当返还的租金等等。
一般情况下遇到拆迁,承租人可以与房主协商解除租赁关系,并要求返还剩余租金,也可以要求房主在房屋拆迁后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如果选择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则需要房主选择产权调换的方式,之后产权调换的房屋仍由原承租人承租。当然,为了避免租赁房遭拆迁后租赁双方不必要的纠纷与诉累,在此建议租赁双方在合同中将拆迁后如何补偿写明,以保障双方的权利。
出门在外,很多事情总是身不由己,像租赁房遭遇拆迁这些事情,不是我们能够主导的,承租人能做的事情就是未雨绸缪,将一切可能发生的事情想明白,在租赁合同中都列出来,如果真的有这些事情发生,我们也好按合同办事,也省了许多不必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