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摊面积就是公用建筑面积,就是指整幢楼的产权人共同所有,整幢楼的公用部分的建筑面积。
公摊面积包括:大堂公共门厅,走廊过道房,电梯前厅,楼梯间电梯井,电梯机房,垃圾道管道井,水泵房,消防通道交配电视,值班警卫室,还有为整幢楼服务的公共住房,以及物业管理用房,还有为建筑准备的办公场所,每一套房和公用建筑空间之间设立的分割墙及外墙,是墙体面积水面投影面积的一半。按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与补偿条例等文件,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就此产生了置换房的面积问题,若被拆迁人的房子是平方,并没有公摊面积,在一比一置换高层的情况下,实际使用面积将会减少,按照这类情况进行一比一置换,原本无公摊面积置换后包括公摊面积,将不能有效保障被拆迁人的居住权,
国家对安置房是否包含公摊面积。以及公摊面积比例是多少,并没有统一的标准,各地区的规定又有所不同,被拆迁人可参考“拆一还一”和不降低原有的生活居住水平的原则性规定,来估算自己的补偿是否合理,
那么在收房时实际公摊面积增加了到底该怎么办?
这里万典律师这里指出: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3、比如,购房合同约定套内面积80平米,公摊面积20平米。如果交房时,公摊面积增加到22平米,那么房屋面积的误差则是【(80+22)-(80+20)】/(80+20)=0.02,即2%,没有超过法律规定的3%,因此购房者不能解除合同,还必须补交这增加部分的公摊面积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