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过程中,有一个非常重要的步骤,那就是拆迁评估,评估的结果直接关系到拆迁补偿金额的多少。但是拆迁评估又有着严格的规划和要求,对于普通人只能对自己的房屋进行初步评估,具体的结果还是需要专业的评估公司进行评估。
在实践中,常常有被拆迁人对评估结果不满意而产生纠纷,也有拆迁方为了压低补偿金额,在拆迁评估这一环节做文章。因此,作为被拆迁人,了解拆迁评估相关的法律知识和规定是非常必要的,以免在拆迁时吃暗亏。
拆迁评估是我们通常说的拆迁补偿价格评估。指的是在拆迁公告下发后,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对拆迁区域内的房产进行价格评估确定的行为。
根据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第十九条规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建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由于房屋市价、行情一直在变,评估时点可能对评估结果产生很大的影响,因此被征收人一定要关注评估时点,法律规定评估时点应该是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常见的拆迁补偿价格评估的方式一共有:市场评估价、收益法、假设开发评估法。它们用途各有不同,在不同情形下分别适用。
1、市场法:被征收的房屋周围有类似房屋市场交易价格的,应当采用。市场法是什么?房子有可比性,有房子类似地段也有房屋有可比性的,就按照市场交易法。市场怎么卖,房屋就怎么评估。
2、收益法评估:被征收房屋或者其类似房地产有经济收益的,应当选用。收益法的评估往往要比市场法的评估适用的对象更具确定性,如住改非的商业用房,门面房的商铺等等,因为它有经济收益,所以用这个方法会比较更趋于补偿合理。
3、设开发评估法:一般是对在建工程进行的评估,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如果有没有建设完成的在建工程,一般是采取这种方式。或者说应当开发而没有开发的,正在实施过程中的项目,一般采取这种方法来进行评估。
这几种方法,可以选择一种评估方法,也可同时选用两种或者是两种以上的评估方法。具体怎么适用评估方法,评估机构需以有利于保障被拆迁人补偿利益为原则,对各种评估方法测算的结果进行校对和比较分析,合理确定一个补偿结果。以客观事实为依据,拒绝话语权归为政府。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可以得知,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同一征收项目的房屋征收评估工作,原则上由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房屋征收范围较大的,可以由两家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共同承担。
也就是说,选哪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完全由被征收人决定,政府无权干预。
该规定明确了在征收中,对于房屋评估机构的选择,被拆迁人是有参与权的,这在很大程度上束缚了行政方的权力滥用,有利于保证评估机构的客观、公正性。因此,被拆迁人一定要掌控好自己的参与权,主动参与到评估机构的选择中。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19条,如果被拆迁户对房屋评估报告有疑问,可以依法要求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作出相应的解释和说明。如果经解释后,被拆迁户还是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可以依照《办法》第20条至第25条的规定,依法申请复核评估。被拆迁户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被拆迁户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复核评估。
我们遇到过很多案例,被拆迁人说拆迁评估的结果远远低于预期,但毕竟是专业的评估机构,人家出的评估结果肯定不容置疑的,所以也就没有再进一步争取。
其实,在拆迁评估这一环节,被拆迁人千万不能放弃主动权,必须了解拆迁评估的标准和方法,包括拆迁机构的选定也要积极参与,不要完全交给拆迁方,否则很容易吃亏。对评估结果不满意,积极申请复核,不要过度受制于与“专家”的权威。必要时咨询专业的律师,在律师指导下进行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