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二,违法强制拆除造成的损失,企业主真的要承担高达90%的主要责任吗?类似案件在现实中屡见不鲜。
涉案厂房在被拆除前,被告曾发布了限期拆除通知书,在拆除后也作出了要求清理机器设备离场的清场通知书,但原告作为机器设备等资产的所有权人,未对机器设备等的后续保管尽到充分保护及减少损失的义务,而最后造成损失只能自己承担主要责任。
这里万典律师指出即便企业由于自己的问题而承担主要责任,但两审法院才作出了只给10%补偿的裁判观点,在事实上还是有违公正的。
法律规定了限期拆除通知书作出后老百姓有权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完全可能将限拆通知依法撤销。未在接到限拆通知后就立即着手搬离物品,这样做并不存在任何过错。
况且,根据《土地管理法》《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限期拆除通知书并不能直接导致厂房遭强制拆除的结果。要想实施合法的强制拆除,行政机关或者需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者需要在书面催告后作出强制拆除决定,再依法公告后实施。
发布了限拆通知就意味着当事人对房屋将被拆除产生合理预知,这样本身就待合理性。
即便需要强制拆除,行政机关也应当在做好室内财产的清点、登记造册后予以妥善搬离,再通知当事人到指定地点领取。依法需要强制拆除的是厂房本身,并不包括对厂房内机器设备、原材料半成品等的破坏、埋压,这才是当事人所应当有的合理预期。
至于厂房被拆除后当事人应当采取有效举措防止财产损失扩大的观点是值得大家重视的。
万典律师这里提醒您
每一起个案的情况都是不同的。就强拆发生后室内物品损失的责任分担问题,有的案件中法院就会判决由行政机关全面担责,也有的案件就会上述案例中这种令人难以接受的裁判结果。
但无论怎样,都必须强调一个重要事实:在拆除违法建设、征收拆迁的过程中,行政机关理所应当的将自己的行为,以必须严格合法执行而强压给老百姓,借此来为自己的违法拆除找借口的行为,是否符合全面依法治国的精神,绝对是有被质疑的。
单就本案而言,投资建厂的老板们最该吸取的教训就是——任何时候,不能违法占地。谁许诺你“以租代征”“未批先建”日后再往合法了找补,你都千万不能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