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都知道,近年来国家对违建房屋的打击力度很大,如果房屋被认定为违建都是责令整改或直接拆除。毕竟有些违章建筑存在很严重的安全隐患,谁都不敢大意。
但是拆除违建有一个大前提,那就是必须按照法律程序进行严格的违建认定程序,然后才能进行拆除。
而在实际的征收拆迁中,不少征收方钻空子、一刀切,甚至有些征收方为了促进拆迁进度、压低补偿,强行将合法的房子认定为违建。老百姓对相关法律不了解,不知道违建认定要经过哪些严格程序,一听对方说是违章建筑,自己心里也慌了。
其实关于违章建筑不能一概而论,比如有些地区的违法建筑一直存在很多年,一直没有被发现被处理,然而一到征收拆迁确定下来以后,才被定性为违建。涉及到违建的问题一般比较复杂,所以需要走严格的法定程序认定才行,而且并不是所有违章建筑都必须无偿拆除。
所以我们不能听征收方说什么就是什么,必须了解相关法律程序,关键时候自己首先能作出一个判断,才能有质疑的底气和维权信心。
违法建筑,从严格意义上讲,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动工建造的房屋及设施。有以下五种比较常见的情况:
1、没有经过授权,在承包地、宅基地等集体土地上建设、重新修建、扩大建设的建筑物,而且土地的使用权是由农民私人转让获得的。
2、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虽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仍未按照批准范围和内容建造的。
3、确定拆除征收的范围后,实施新的建设、扩建、改建的建筑、构筑物。
4、非法占用国有土地、农村集体土地,实施新的建设、修建、扩大建设的建筑和构筑物。
5、未经授权在过道、路边、人行道上、公共的绿地上建造的棚亭和房屋等建筑物。
如果征收方将你的房子无故认定为违建,可以自己先判断下自家房屋是不是属于上述情况。如果不是,对方极有可能是“以拆违代拆迁”。
1、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未依法办理施工许可手续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有权按照《建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责令改正、停止施工及罚款等处罚决定。
2、城乡规划局
城乡规划局有权对城市规划区内违反规划建设行为和非法临时建设(建筑)进行查处。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和第六十六条规定,对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以及非法临时建设(建筑),可以结合具体情形作出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罚款、限期拆除及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等行政处罚。
3、国土资源管理局
国土资源管理局有权对违法占地建设行为享有查处权。存在《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和第七十七条规定的违法占地建设情形之一的,国土局可依法作出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治理、停止施工或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但国土局没有强拆违章建筑的权力,不能私自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当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诉讼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应该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之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立案调查。执法部门在接到投诉、举报或发现有违法事实发生时应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受理。
2、实地调查取证。相关部门在立案受理后要进行实地调查,同时在调查时还要记录下违法建筑的地理位置、面积、结构和修建时间等,制作询问笔录,必要时要对此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3、对涉嫌违法建筑的房屋进行拍照、录像取证。
4、要求当事人提供房屋产权证、土地权属证或者其他相关手续。
5、调查后,若不存在违建的事实,应当撤销案件。
6、调查后,若存在违建的事实,应当要向当事人提供相关的文件通知等。
7、调查认定后,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和陈述,相关部门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作出最终的书面认定。
对此,这里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如果违建房屋所属地块有征地拆迁,那么违法建筑的认定必须是在相关部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之前,若是在作出征收决定之后才进行认定,那么则就违反了法定程序。
总之,认定处理是相关部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前置条件,在未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进行调查和认定的情况下,是不能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
最后,万典律师最后要强调的是,违法建筑的认定和拆除有着严格的法定程序,不是随便想怎么认定就能怎么认定,想怎么拆除就能怎么拆除的。
因此,实践中,如果当事人对认定程序和拆除程序存有异议,那么一定要及时提出行政复议或是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