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的拆迁补偿,很多时候是“谈”下来的。同等条件下,被征收人最后的房屋拆迁补偿费用也会不一样,甚至差距巨大,这就是“谈判”的结果。
然而,在这谈判过程中,会牵涉出征收方很多的违法行为。比如说:一言不合,拆迁方就开始偷拆、强拆、逼迁;或者拆迁方以威胁、恐吓的方式来协商;还有利用亲属的工作调动、孩子的学业变迁为筹码进行协商……
在这样的前提下,协商出来的结果,严格上说来是无效或者可撤销的。
这一方面是拆迁方的违法行为,另一方面会严重侵害到被征收人的拆迁补偿费用。
但即使是这样,征收方依靠行政强权也会贯彻实施下去,那被征收人面对如此不公平的协商谈判该怎么办呢?
在这样的情况下,被征收人只有依靠法律诉讼进行维权。
因为只有法律能制衡行政强权,在收集到征收方违法行为的证据下,进行法律诉讼,能为被征收人争取到主动和平等的地方,在双方平等地位的前提下进行协商,才能保证协商的有效性和公平性,也才能最大限度的保证被征收人的最终的拆迁补偿费用。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