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知道,根据法律规定,现在农村实行的是“一户一宅”政策,这项政策基本符合农村的生活需求。一户通常指按公安局印发的户口本为依据,如果户口本上登记了4口人,那么这4口人就是一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一宅是指一处宅基地。
遇到拆迁,很多地方也是按照“一户一宅”的原则进行拆迁补偿。
但是在现实中,仍然存在“一户多宅”的情况,部分征收方忽略实际情况,对一户多宅的情况一刀切认定为违建,使得被征收人蒙受损失。
拆迁方的这种做法是违法的,因为法律虽然规定“一户一宅”,但不是所有的“一户多宅”都是违建,应当分情况处理,一刀切的认定为违建,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也不符合农村实际生活情况。
对合法的一户多宅,多的宅基地是可以确权的。不过各地的政策不一样,各地区可能会存在差异。以下这些合法的一户多宅情况给大家参考:
①因分户而产生的一户多宅
比如一个家庭有多个子女,随着人口逐渐增多,原有住宅就不能满足他们的居住需求,就会重新选址进行建房。此时并没有进行分户,户口还是在一个户口本上,这样也就造成了一户多宅的情况。
针对这类一户多宅,可以进行分户处理,把多出来的宅基地确权。
还有就是达到分户条件,但是迟迟没有批下来的情况。现在建房子都是要先申请宅基地,只有审批过了才能建房子,那对于一些已经达到分户条件的农村居民,因为村集体的宅基地资源少等原因,在申请宅基地的时候迟迟批不下来的,这种情况下就可以和村里的其他成员商量进行转让获取宅基地,这种情况下的一户多宅是合法的,不但不用被拆还会受到法律的保护。
②因户口回迁造成的一户多宅
以前进城热是潮流,随着城镇化建设的进行、农村户口的含金量凸显,现在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回农村建房或者是定居。
有一部分人因为满足将户口迁回农村的条件,可以办理户口回迁,但是可能因为管理部门的疏忽而造成了一户多宅的情况。如果是因为这种情况造成的一户多宅,是合法的。
③因继承造成的一户多宅
农村土地属于该村集体组织所有,宅地基也是如此,农户对宅地基没有所有权,只有使用权,但是对在该宅基地上的房屋享有所有权。子女不可以继承父母的宅基地,但是可以继承父母宅基地上的房屋。
比如家里的老房子原来是父辈在住,那父辈去世了,子女就有权继承老房子,而子女在继承老房子之前自己又是有房子的,所以在继承老房子后就造成了一户多宅,正中只要一户多宅宅基地的使用面积没有超标,就是合法的。
④宅基地总面积符合当地规定的一户多宅
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但是根据法理推定,总体面积房屋没有超标,形成的一户多宅符合这两个条件也合法。
首先,房屋的总面积加起来不超过法律的规定面积,其次房屋在建造的时候手续必须有,否则是违建。如果因为政策或者历史原因没有手续,应当根据政策和法律规定,采取补办手续。符合这两点规定,一户多宅就是合法的。
比如,部分地区因为地理条件受限或者是其他原因,初次建的农村自建房的面积狭小,久而久之无法满足一家人的居住需求,这时就会重新申请宅基地进行建房。各地区都有一定的建房面积标准,多次建造的房屋总面积并未超过当地政策标准,那么即使一户多宅也是合法的,也可以进行确权登记。
⑤本村村民相互之间的合法买卖
对农村房屋进行买卖,只要符合规定就合法有效。
一般情况下,农村的房屋只可以在本村村民之间进行合法买卖,民法典对这种情况下获得房屋所有权,完全认可。既然允许对宅基地上房屋进行买卖,那么必然会出现一户村民因为购买其他村民的房屋从而出现“一户多宅”的现象,而且其因交易取得的宅基地上房屋权利合法。
在此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农村宅基地不能随意进行买卖,有严格限制。如果把本村的房屋卖给外村的人或者是城市的人,买卖合同无效。
因为农村宅基地上房屋具有福利属性,村民对于宅基地使用权享有的权利是有限的,如果村民将宅基地上房屋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成员,相当于变相损害了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
以上只是我们根据以往遇到的案例罗列的一些比较常见的情况,供大家参考,具体到各个地区,大家还是要关注你们当地的政策和规定。
但不变的原则是,一户多宅要分情况来看,既有合法的,也有非法的,不能一刀切认定违建。判断是否合法,还得从房屋取得方法的合法性和手段来判断。
合法的一户多宅可以确权,非法的一般不会被强制拆除,只有在建新未拆旧、强制占用宅基地特别是耕地建房以及骗取宅基地建房的情况下,才会强制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