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刚刚过去的五一小长假,河北省石家庄的一个县城,发生了已经令人震惊又愤怒的事情——种粮大户70亩麦田一夜间被毁。
目前还没有官方报道详情经过,据目前已知的消息是开发商在“五一”假期前,利用夜色掩护触动铲车,把已经抽穗结粒的麦田整片铲毁,损毁的不仅是还有两个月就可以收获的小麦,还有农田里的浇灌设……
现场没有监控,不知道是谁干的,农民绝望地伏在地头痛哭。
农民半年辛苦付之东流,谁看了不气愤!
目前这个事情已经立案,还在调查中。我们静待一个后续和说法。
我们律所常年办理各类征收拆迁案件,看到这个事情,只能说是非常熟悉的手段了。
夜间强行毁坏农作物的行为,这不是部分违法征收方的常规操作?在征地拆迁中,有些征收方违法强拆,就是趁着夜间实行的,这样能掩人耳目。
这种的行为简直就是在违法的边缘疯狂试探!
肆意毁坏耕地、触碰耕地红线是要承担后果的。
我们在之前的文章中也曾提到过,今年2月22日国家发布的2022中央一号文件,再次强调指出,牢牢守住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不发生规模性返贫两条底线。
其中在耕地建设保护方面,更是出台了一系列硬举措:严守18亿亩耕地红线,对耕地转为建设用地的要严格限制,严厉查处违规违法占用耕地从事非农建设的行为,等等
国家这一系列的措施,说明了对农村基本农田加强保护的决心。2022年进本农田依然是征收方不能轻易触碰的红线,违法征收可能将受到更加严格的处罚。
相关法律规定:
1.《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民法典》规定
第244条 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
3.《刑法》
第342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4.《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五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5倍以上10倍以下;破坏黑土地等优质耕地的,从重处罚。
1、非法占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
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占地行为最主要表现在“以租代征”。
2、非法占用基本农田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条中提到,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从重给予处罚:
(一)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
(二)超过批准数量,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
(三)非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
(四)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的。
3、未批先征、非法批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指出,无权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用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非法批准征用、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老百姓在明确自己的承包地属于基本农田,而且地方政府没有取得国务院征地批文的情况下实施的违法征地,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向上级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可以举报和申请上级国土部门、监察机关的查处,并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实施追责,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