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地拆迁过程中,会出现因为补偿方面达不成协议,所以一直不能完成征收的情况。征收方很有可能会采取一些不合规的方式进行强制拆除,这就存在着强迫签订协议的行为,肯定是不符合土地征收的相关程序的,也是不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的。
那么在征收过程中,被非法拆除的不只是房屋,还包括房屋内的相关的财物来不及转移导致了一些损失。如果征收方对被征收人的财产造成了损失,应该应该如何赔偿?被征收人该如何维权?
强拆房屋时,如果是合法强拆的,造成合法建筑部分损坏的,由强拆部门给予赔偿。
如果非法强拆的,由强拆部门给予赔偿,包括被强拆的房屋和损坏房屋的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七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房屋被征收部门非法强拆的,是对个人财产进行非法的侵犯,是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国家赔偿的。
强拆造成的财产损失申请赔偿条件:
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给个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依法应给予的赔偿。国家赔偿由侵权的国家机关履行赔偿义务。
因此,当被拆迁人的房屋被非法强拆时,有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但一定要满足以下条件:
1、引起损害发生是由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
2、引起损害发生的行为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违法行为;
3、有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客观事实;
4、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员的职务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5、要在法律上有明文规定的(即并非所有损害国家都负责赔偿)
按照《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在房屋被非法强拆过程中,产生的“直接损失”的赔偿通常有以下几种:
1、被拆迁房屋价值的赔偿。对因非法强制拆除造成被拆迁人房屋损失的,通常参照征收补偿标准予以行政赔偿,原则上不低于合法征收的行政补偿。赔偿申请人可以参照合理的房屋价值评估来申请赔偿数额。
2、被损毁的物品等财物的损失赔偿。遭到强拆时,被拆迁人往往来不及转移财产,家中的财物也会随着房屋强拆而损坏掩埋,造成的具体损失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估算并举证。如果没有保留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的损失因客观原因无法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的主张和在案证据,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生活常识等,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3、搬迁、临时安置补偿等损失赔偿。遇到非法强拆,被拆迁人还会面临着居无定所的困境,所以被拆迁人遭受的损失不仅包括被拆迁人因非法强拆造成的可见的损失,还应包括在合法征收的情况下可以得到的补偿,比如临时安置费、过渡费、搬迁费、奖励费等,在非法强拆后,也应当计入损失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