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有时候像是一个没有硝烟的战场,被拆迁人需要和征收方斗智斗勇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有被拆迁人戏称走过最远的路就是拆迁方的套路。虽是一句玩笑话,但是也透露着辛酸和无奈。由于双方信息不对等,被拆迁人常常处于弱势的一方,有时候只能被迫妥协退让。
在一些拆迁纠纷案例中,有一种比较常见的情况就是拆迁方称“误拆”了,即拆迁方将本不该拆除的房屋进行拆除后,主张自己并非故意,是拆迁人员一不留神拆错了,并非强拆。被拆迁人即使愤怒也无可奈何。
误拆?真的有这么巧的事吗?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因此从2011年起,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禁止“暴力拆迁”的行为。
于是,征地拆迁过程中就滋生了这样一些现象:拆迁方以“误拆”为借口,行“违法强拆”之实,企图借此推卸法律责任、蒙混过关。
不可否认,在实际施工拆除时存在信息传达不对称,或者操作失误拆除不该拆的房屋的情况。但是实践中,多数所谓的误拆都属于蓄意的强拆,是拆迁方打着误拆的旗号行强拆之实。
首先,拆除房屋前应依法进行确认程序,如房屋的所有权人是谁,屋内人员、财产是否转移等等,在有准备、有确认的情况下怎么会轻易出现误拆?
其次,一次误拆尚有发生的可能,哪能每次“误拆”都发生在那些补偿谈判陷入僵局的被征收人身上,“误拆”时又都恰巧是家中无人的情况呢?
在“误拆”成为一种新常态之后,我们不难发现,这哪里是误拆,分明是部分征收方逃避责任、非法强拆之举,实乃是披着“误拆”的外衣行强拆之实。
1)“误拆”一般均因为征收方未能在委托合同中明确拆除对象、拆除范围。
由于具体的施工方是受征收方的委托,因此应当在合同中对于相关事项进行明确,否则就很有可能会对被征收人造成损失。因此应当明确而未明确时,有理由相信这是征收方的故意行为。
2)征收方、施工方对于被误拆人的辩解不理。
一般情况下,在施工方实施具体的拆除行为前,被误拆人都会明确表示自己的房屋不属于拆迁范围或是尚未达成征收补偿协议,是不能被拆除的。而且,征收方和施工方对于拆迁范围和对象都应当是明确、知晓的。因此,如果在这种情况下,房屋被“误拆”,那么很明显是故意而为。
3)征收方或是施工方声称被征收房屋是“违法建筑”,应当予以拆除。由于是否是“违法建筑”,是不由征收方和施工方进行认定的。因此以“违法建筑”为借口而“误拆”,一般都可认定为是故意行为。
1)留人看守房屋,及时出面阻止
许多案件中,误拆都是在房屋无人看守的情况下发生的。若被拆迁人时刻监控房屋的安全状况,那么,在拆迁方进行违法“误拆”的时候,起码可以当即出面予以制止,并且及时报警求助。
在有人留守的情况下,拆迁方也会有更多的顾虑,从而最大程度的避免违法行为的发生。
2)坚决依法取证,明确实施主体
或许有人说,既然误拆也是违法强拆的一类,被拆迁人又怎么能安然取到违法证据呢?
这就需要被拆迁人进行综合分析,制定出一个行之有效的应对预案。同时,在这类案件中,对于已经被强拆的房屋来说,房屋遭强拆前的照片同样至关重要。
总之,如果被拆迁人不能在误拆现场拍摄、录制到足以证明误拆实施主体身份的照片或者视频,其事后的权利救济很可能面临困难。
一般而言,对于被划入征收范围内的房屋的“误拆”,需要由拆迁方证明其并非误拆行为的实施主体,否则将由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但这并不意味着被拆迁人可以放弃积极充分的举证。
3)确认强拆责任主体,及时起诉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五条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误拆”中的法律关系有两方面:
①征收方和被误拆人之间形成的房屋征收为内容的法律关系。
②征收方和施工方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
明确以上法律关系,完全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即只要征收方与施工方存在委托关系,就应该以征收方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由其承担相应的责任。
而根据上文对于“误拆”的定性,“故意”有可能是征收方所为,也有可能是施工方所为。因此对于那些并非是由征收方的授意导致的“误拆”或“偷拆”,行政机关可在行政诉讼结束后以拆迁方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向施工方进行追偿。
许多被误拆人在遭遇“误拆”时,都选择了以施工方作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虽然也是一种解决方法,但是不利于对征收方进行追责。
很多“误拆”都是违法行为,是“暴力拆迁”的变种。哪怕就算是发生概率极小的误拆,也不是道个歉就完事了,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拆迁人遇到误拆一定要提高警惕,房屋已经被误拆也不要忍气吞声,一定要及时维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