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被拆迁人留言咨询,说是遇到了征收拆迁,而且是出于公共利益的拆迁,所以补偿特别低,这是否合法?
“咱们这是修公路、建机场,都是为了公共利益,不同于商业开发等情况,补偿只有这些。”
“你们不用觉得低,这都是为了你们以后的权益,现在让渡一点你们自己的利益,以后享受的也是你们自己。”
征收方这样的论调想必很多被拆迁人都听到过,先不说合不合法,这种言论本身就是自相矛盾的。什么是公共利益?说到底不就还是为了人民群众的利益吗,怎么还能一边说着为了公共利益,一边损害着人民群众的利益?所以“公益性拆迁补偿低”的论调是站不住脚的。
在我国,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以及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征收。但是,不存在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补偿就比其他项目低这种说法。
无论是征收集体土地还是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都应当遵守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充分尊重被征收人的意愿,给予被征收人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被征收人的生产生活。
公益拆迁,主要指为了国家、社会的公共利益对房屋或土地进行的征收,比如修建铁路、机场等交通设施,或是类似于冬奥会这样的大型公益项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于征收决定执行内容为,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1.国防、外交的需要;
2.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3.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4.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5.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造的需要;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与商业开发项目有所不同的是,公益拆迁的拆迁人一般是政府部门而非开发商,在程序方面,公益拆迁在颁发拆迁许可证之前,要举行听证会论证公益目的和补偿方案,并经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他第三方主体对公益目的进行确认。
一般可以通过以下几点来区分公益拆迁与非公益拆迁:
(一)征收主体的不同。公益拆迁是由政府部门主导的拆迁行为;而商业拆迁是由开发商所主导的拆迁行为。
(二)拆迁目的不同。公益拆迁主要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而商业拆迁是以营利为目的。
(三)补偿标准不同。公益拆迁的补偿具有强制性,即先补偿后拆迁;而商业拆迁面临的变数比较多,补偿标准也通常由是开发商和被拆迁人协商的结果。
(四)拆迁范围不同。商业拆迁一般是针对几户或者几十户房屋、土地进行征收拆迁,特定性比较强;而公益拆迁涉及的拆迁数量和范围比较大,一般都远远大于商业拆迁。
可以看出,虽然法律赋予了公益拆迁一定的权力,但也明确规定了,在进行公益拆迁时,需要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强制性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随后才能拆迁。但在实践中,有的征收部门由于操作不当,可能会以“公益拆迁补偿低”或者“没补偿”这样的幌子来损害被拆迁人的利益。
1、公平补偿原则贯穿于征收全过程,包括拆迁程序、补偿款数额以及发放方式等。根据立法精神,最核心的原则是保证被征收人在房屋被征收后的居住条件、生活质量不降低。
2、要遵循“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确保民主参与、程序公开。
比如,如果补偿协议中有关于“先拆后补”“快拆慢补”等的条款,拆迁户一定不要轻易签字。拆迁户在未获得合理合法的补偿前,有权拒绝搬离房屋。
3、是否满足绝大数群众意愿。对于征收形式进行的旧城区改建,有一条较为特别的标准:如果绝大多数(往往要达到90%以上)被征收人同意改建方案的,即可以认为建设项目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
4、征收拆迁后的生活水平不低于原有的生活水平。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的有关规定,切实做到被征地拆迁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重大工程项目建设涉及征地拆迁的,要带头严格执行规定程序和拆迁补偿标准。新《土地管理法》更是从立法层面强化了这一补偿原则。
万典律师提示
公共利益是行政管理之基础,促进公共利益最大化是现代行政管理之根本目标。但公共利益最大化绝不意味着个人利益最小化,甚至个人利益被肆意践踏。以公共利益为名实施的任何行为,均需以不侵害个人利益为前提,为公共利益让步的个人,必须得到合法、合理的补偿。
所以如果有征收方以“公共利益”的名义不给补偿或是压低补偿,一定不能坐以待毙,如果是无良开发商借公共事业等名义进行商业开发,更要通过法律途径及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