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宪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出于公共利益的征收是强制的,但依然要遵循合法、合理的原则,保护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如果违法征收、违法强拆已经给当事人造成了很大的损失,那么被拆迁人可以要求哪些赔偿,赔偿的基本标准是什么?
按照《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在房屋被非法强拆过程中,产生的“直接损失”的赔偿通常有以下几种:
对因非法强制拆除造成被拆迁人房屋损失的,通常参照征收补偿标准予以行政赔偿,原则上不低于合法征收的行政补偿。赔偿申请人可以参照合理的房屋价值评估来申请赔偿数额。
遭到强拆时,被拆迁人往往来不及转移财产,家中的财物也会随着房屋强拆而损坏掩埋,造成的具体损失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估算并举证。如果没有保留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的损失因客观原因无法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的主张和在案证据,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生活常识等,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遇到非法强拆,被拆迁人还会面临着居无定所的困境,所以被拆迁人遭受的损失不仅包括被拆迁人因非法强拆造成的可见的损失,还应包括在合法征收的情况下可以得到的补偿,比如临时安置费、过渡费、搬迁费、奖励费等,在非法强拆后,也应当计入损失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也提到了征地拆迁中的一些赔偿问题,有以下两点需要关注:
1、强拆赔偿不得少于被征收人依法应当获得的安置补偿权益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征收征用土地、房屋,人民法院判决给予被征收人的行政赔偿,不得少于被征收人依法应当获得的安置补偿权益。
面临征地拆迁的朋友都知道,房屋征收拆迁,可获得房屋价值补偿、安置补偿、补贴、奖励、搬迁费等诸多价值,而未达成协议房子就被强拆的情况也常有发生。对此,也有很多人担心,房子被强拆后,提国家赔偿,最终判决的赔偿价值如果低于补偿价值怎么办?是不是自己的权利没有办法得到保护。
实际上,为了保障被征收人权益,以往司法实践中,诸多权威判例已经逐步将“赔偿不低于补偿”作为裁判原则,但之前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在以往我们代理的案件中,往往将司法判例作为参考依据提交法院。
现在新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行政赔偿不得低于被征收人原本可得的拆迁补偿安置权益,此规定,一方面有利于切实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鼓励促进依法征收。
2、从强拆到获得赔偿期间的利息损失应一并赔偿
第三十一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害的,判决被告限期返还财产、恢复原状;无法返还财产、恢复原状的,判决被告限期支付赔偿金和相应的利息损失。
大多数被征收人遇到房屋被强拆毁损的,尽管在提起国家赔偿时请求恢复原状,但由于房屋已经灭失,地块被占用,往往属于无法返还财产,也无法恢复原状的情形,对此,法院一般会判赔偿义务机关支付赔偿金。被征收人基于强拆后到赔偿时具有较长的时间差,往往也请求赔偿利息损失,但之前,因为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有的判决则不支持。
现在,新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对于无法返还财产、恢复原状的,判决限期支付赔偿金,同时一并赔偿相应的利息损失。
万典律师提示
很多被拆迁人遭遇违法强拆后,觉得损失已经无法挽回了,心灰意冷,放弃维权。这里要提醒大家,法律赋予了我们救济的权利,如果违法征收强拆给我们造成了巨大的损失,生活水平严重下降,那么就需要有人为造成这样的后果而承担责任,而不是由老百姓来独自承担。
如果遇到这种情况,被拆迁人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请求,申请国家赔偿。虽然房屋可能已经无法复原,但也能尽力挽回损失,得到其他形式的合理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