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嫁女”在征地拆迁纠纷中,也是个老生常谈的问题。在一些地方,“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的思想观念根深蒂固,所以遇到征地拆迁,妇女总是不能和男子享受同等的补偿权利。征收方冠冕堂皇,往往以“已经嫁出去了,不属于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她是嫁进来的,原来不属于我们村集体”等为由,拒绝给补偿,导致很多妇女在拆迁安置补偿上“两头空”,即娘家和婆家的拆迁补偿都享受不到。
万典律师提醒大家:法律有明确规定,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另外,《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十一条: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上述两条法律明确了妇女在土地承包过程中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不得以妇女结婚为由肆意剥夺妇女的土地利益。
“村民自治内容不得与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
然而,在很多地方征收过程中,地方会以村民会议决定或者地方政策为由,排除外嫁女的征地补偿安置利益,这很明显地将妇女权益区别对待,严重侵害外嫁女的正当补偿安置利益。
实践中,有的行政机关经常以村民自治为由,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设定诸如“外嫁女”不具有农村集体组织成员资格、“外嫁女”不能享受安置补偿待遇等条款,这种不对“外嫁女”及其子女实际情况作区分处理,仅以“外嫁女”身份问题将其一律排除在农村集体组织成员资格之外的做法,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符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这是因为,法律层面对落实保障“外嫁女”的安置补偿权益问题导向比较明确,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实行男女平等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村民自治内容不得与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
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以侵犯妇女权益为代价作出的补偿安置方案和村民会议决定,均不能作为判断“外嫁女”及其子女是否享受与其他村民同等安置补偿待遇的证据或依据。
具体来说,外嫁女享有哪些合法权益?
1、享有拆迁补偿分配权
很多外嫁女,虽然嫁出去了,但是户口仍然在娘家,并未迁出,这种情况下是可以认定为本村村集体成员的,并且拆迁的旧房屋也属于外嫁女和娘家人的共同财产,是可以享有拆迁补偿的。
2、享有娘家的承包地承包权
《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在农村土地承包中,妇女和其他村民一样,享有平等的权利,妇女承包土地的合法权益,任何人不得剥夺和侵害。即使外嫁女的户口已迁出,在婆家没有取得承包地的话,原来在娘家的承包地也是不能被收回的。
3、享有娘家宅基地的各项权利
外嫁女虽然嫁出去,但是如果在婆家没有获得新分配的宅基地,其原来在娘家的宅基地权利依然为外嫁女保留,任何人都不得侵占,村集体也不得收回外嫁女的份额。
4、享有同等的财产继承权利
在很多农村地区,出嫁的女儿是分不到娘家的任何财产的,嫁出去的女儿就像泼出去的水,这实际上也是很多农村地区一种约定俗成的规矩。但其实如果外嫁女同样尽到了孝道,并且主张自己的合法权利,在财产继承上与其他兄弟是平等享有的。
为避免外嫁女“两头空”,安置补偿问题应考虑哪些因素?
外嫁女毕竟有其特殊性,只有在符合相应条件的情况下,才能享受安置补偿利益。据此,最高人民法院有相关司法判例指出: 外嫁女的集体组织成员资格的判断,以及能否因此享受与其他村民同等待遇,获得征地补偿款,应以户籍为基本原则,同时以是否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为条件进行充分考虑,也就是要对当事人生产生活状况、户口登记状况以及农村土地对农村的基本生活保障功能等因素综合认定。
具体而言,外嫁女要想获得原户籍地征地补偿利益,需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①外嫁女的户籍在征地补偿方案确定时是否仍然在原集体经济组织;
②征地补偿方案确定时,外嫁女是否仍然在集体经济组织实际生产和生活;
③外嫁女是否仍然以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
④外嫁女所在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的意见等。
综合而言,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外嫁女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
万典律师认为,对于外嫁女是否享有娘家的拆迁补偿问题,其主要集中在“户口”上,外嫁女的户口如果没迁出,是可以拥有跟其他村民同等拆迁安置补偿权益的。如果户口迁出,就要视情况而定,在婆家享有拆迁补偿,娘家则是没有的。
如果被拆迁人遇到此类情况,征收方以外嫁女为由不给补偿或者少给补偿,大家一定要据理力争,积极争取,必要时可以咨询专业拆迁律师的意见,以便寻求针对性帮助,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争取公平合理的安置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