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平时常说的“民告官”实际上就是行政诉讼。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行政诉讼的原告应当是与行政行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时原告应当明确自己想要告的是哪个行政机关,对于诉讼具有明确的诉讼要求和事实根据。
在征地拆迁类案件中,其实大多都是老百姓和政府打官司,因为只有政府有权利进行征地拆迁行为。我们之前也讨论过,维权的第一步就是我们得找准要告谁,不然法院立案这一步可能就会有一些波折;那么现在已经确定了要告谁,有可能遇到一个新的问题:
被告不出庭,怎么办?
实践中这种情况并不少见,有些政府直接随便派“替身”开庭,根本看不到主要负责人,或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却不出声...也就是 “告官却不见官”现象。
遇到这种情况,被拆迁人犯难了:是不是对方不出庭维权就进行不下去了?
并非如此,关于这种情况,法律中也有明文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六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将被告拒不到庭或者中途退庭的情况予以公告,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被告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依法给予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处分的司法建议。”
故行政机关拒不出庭应诉的,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还有可能受到行政处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六条“经合法传唤,因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而需要依法缺席判决的,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但当事人在庭前交换证据中没有争议的证据除外。”
大家可能会进一步发问,法律虽然这样规定,但实际情况中,老百姓是否真的能赢?万典律师办理过多起类似案件,以下试举一例——农民成功告赢省政府,可以供大家参考,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法院会怎么判。
【万典案例】
案情简介
浙江省台州临海市的卢某某、谢某某等人起诉浙江省政府关于不服《浙江省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审批意见书》,依法向浙江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浙江省政府认为其作出的审批意见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该审批意见书。
卢某某等三人不服,委托万典律师事务所王卫洲律师维护权益,律师代理后卢某某等三人依法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起农民状告浙江省政府的案件拉开帷幕。
审理经过
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受理本案,经合法传唤,原被告在庭审之前均向人民法院提交了证据,2015年10月13日,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本案,当地一百多名群众到法院旁听。
被告未出庭
原本开庭时间定为上午9点,法官与原告均已到庭,但被告迟迟没有到来,原告与法官都很着急,经台州市中级法院法官再次致电催促,省政府告知因堵车在路上无法按时出庭,具体何时能到不好确定。
万典律师作为原告律师,提出:
1、省政府经过法院合法传唤,有充足的时间准备出庭,其无故拒不到庭,请求缺席审判。
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采纳。
2、被告无故拒不到庭,其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理由为其提交的证据无法当庭举证和质证。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故绝不到庭的,其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裁判结果
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六条“经合法传唤,因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而需要依法缺席判决的,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但当事人在庭前交换证据中没有争议的证据除外。”被告浙江省人民政府经人民法院合法传唤,无故拒不到庭,其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并判决:
1、确认被告浙江省人民政府于2014年3月24日作出的浙土整字[2013]XXXX号《浙江省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审批意见书》违法。
2、确认被告浙江省人民政府于2015年6月29日作出的浙政复[2015]XX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违法。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被告浙江省人民政府负担。
万典律师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本案浙江省人民政府拒不出庭,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且行政机关不出庭的,其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而在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具有证明自身行为合法性的责任,证据不能采信,则省政府直接后果就是败诉。
所以,大家在维权过程中,如果也遇到征收方不出庭应诉的情况,也不要慌乱,或是就此放弃维权,而应该坚定信心,对方不出庭只能是对他们自己不利。作为被拆迁人,只要我们理由正当,证据充足,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就是受法律保护的。大家如果还有相关的问题,欢迎咨询万典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