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土地确权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等土地权利的登记发证。使用权包括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要覆盖到全部农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包括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
按照《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政策文件以及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有利生产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原则,在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以及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基础上,依法有序开展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百六十五条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依据的文件资料包括:
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处理决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解书;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协议;履行指界程序形成的地籍调查表、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等地籍调查成果;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文件等。
但在有些情况下,宅基地不予确权,有的还有可能被村集体收回,大家一定要注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有争议的宅基地和房子
农村有一些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子的产权存在争议。比如,划分的宅基地和村集体有争议,村委会同意了而且划定了,也建造了,但居民组和村委会之间在土地上存在争议,所以不同意。
还有的是父母和孩子之间在宅基地使用权或房子产权上有争议,宅基地四至和邻居之间存在争议,没有解决。这类有争议的宅基地和房子暂时不予确权,待争议解决后再确权。
2、超过两年没有建房子的宅基地
超过两年没有建房子的宅基地不予确权,而且会被收回。
农村还有一部分宅基地,申请批准后,由于种种原因一直没有建房子,有的荒着,有的被户主种菜种粮。这类宅基地如果审批后超过两年没有修建房子,村集体有权收回宅基地使用权。如果以后需要,再申请批准。
还有一种宅基地和房子,由于家人都进城居住生活,老房子年久失修,已经坍塌不能住人,而且超过两年无人拆除和重建,这种宅基地和超过两年没有建房子的宅基地一样会被收回。
3、城里人在农村购买的房子
有一部分城里人想到农村居住生活,特别是一些已经退休的城里人,过腻了城市嘈杂的日子,退休后想到农村度过晚年生活,于是就花钱到附近农村购买农民闲置的宅院。然而,这种行为会吃大亏。
因为,农村的房子和城市的商品房不一样,城里商品房房地一体,买了房子同时也购买了建房子的土地,所以,房子和地的所有权都归购买者所有。
但农村房子房地的所有权是分离的,房子所有权是个人的,可以买卖,但房子下面的宅基地所有权是村集体的,农民只有使用权,不可以买卖。如果你把使用权也卖给城里人,就不能再申请宅基地。
而且,如果购买的房子一旦遇到拆迁,购买者只能得到房子的赔偿费,而宅基地补偿费和失地安置费还是原来的房主的。所以,城里人最好不要到乡下购买房子,但可以租用,长期租用,费用要少,不会吃大亏。这类房子待买家和卖家协商好后再确权。
4、不符合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
1999年1月1日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建造的面积超标的房子,超标部分不予确权。
1999年1月1日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增加了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各地都根据自己实际规定了农村宅基地审批面积标准,如果你家建造的房子尽管符合一户多宅,但面积超标,只确权规定标准内的面积,超标部分面积暂时不予确权,在确权证上明确标示,待以后处理好了,再行确权。
一些特殊情况
农民宅基地历史延续时间较长,情况相对比较复杂,为此,国家四部委对下列一些问题作了具体的规定:
(1)非本村村民的,因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集中迁建,在符合当地规划的前提下,经集体大多数成员同意并经有权机关批准异地建房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发证。
(2)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集体成员,或非本集体成员的人员,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
(3)已非本村村民,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办理土地登记。
(2)(3)两类的,均需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集体成员”。
万典律师提示
宅基地确权对于农村居民来说,意义重大。首先是有利于强化物权保障:土地是农业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也是农民的“命根子”,一经确权,农民就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权利人,有利于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
经过确权颁证之后,土地既是资源,又是资产,农民就等于握住了自己的土地使用权,无论谁想再动农村的承包地,都必须经过本户同意。如果农民外出打工,还可依法把承包地进行流转,交给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来经营,换取实物或租金。这样一来,农民的财产性收入就会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