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拆迁中最常见的纠纷基本都是强拆引起的。
我们知道强拆也分违法强拆和合法强拆,合法强拆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司法强拆。但是很多被拆迁人朋友不太了解谁才有资格作出强制执行的决定,平时只是听说有关部门有这个权利,具体是哪些部门就不太清楚了,所以从“拆除主体是否有资格”这个层面,很难判断是不是合法的强制拆除。
所以大家很有必要了解一下这方面的法律知识,记住关键词,市县级人民政府和法院。
一、行政强制执行应当由谁实施?
由行政机关和法院实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
行政强制执行是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由此可以看出,行政强制执行以行政主体和法院为执行主体。
具体到征收拆迁实践中,我们再来看相关的法律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所以大家注意,涉及到强拆,行政主体为“市、县级人民政府”,强制执行主体为法院,所以在强拆行为发生时,我们需要关注主体是否是这二者,如果是其它部门,如拆迁办、开发商、村委会、居委会等,则是违法的。
二、是否有法定的程序?
具体到法定流程,则必须经过以下程序:
第一步:行政部门向司法机关申请
司法强制拆迁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向法院申请,经审查后,由法院按民事诉讼程序实施强制拆迁。
第二步:法院展开审查
法院收到强制执行申请等材料后,要从申请程序、事实和法律等几个方面进行审查。这个环节很重要,这个过程,被征收人可以提出异议,进行依法维权。如果经过审查,执行申请合法、材料齐备,法院就会立案并及时执行。
第三步:法院通知被征收人并执行
此环节,确定审查结果,对需要立案执行的,法院要向被拆迁人或被拆迁房屋承租人发出通知书,指定履行期限,如仍不履行则将强制拆迁。基本上被征收人不提出异议,就会执行此程序。
简单总结,就是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未搬迁,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的前提下,行政机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审查后才能执行强拆。
三、关于违法建筑的强制拆除:
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上述情况是针对合法建筑实行的强制拆除。如果是违法建筑,情况就不一样了。
如果房屋经法定程序认定,确实是违法建筑,在对违建决定强制拆除之前,会下发催告书,不能在下发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后径直予以拆除,催告程序中,房主仍然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经催告后,违法建筑所有权人仍不履行自行拆除的义务的,执法机关可以依法做出强制拆除的决定。
强制执行的程序则和违法建筑的类型有关:
1)对违反城乡规划法规的违法建设,乡镇街道即有权组织实施强制拆除,无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对违反土地管理法规的违法占地类违建,则应当依据《土地管理法》第83条的规定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取得法院的强制执行裁定后,才能由申请主体组织人员具体实施强拆工作。
【万典案例】
万典律师事务所冯凯、吕磊两位律师,曾代理过枣庄市一个行政复议的案件,该案件中的被申请人——枣庄市某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代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使强制决定的职权,存在超越职权的情况。
案情简介:
行政复议申请人刘xx在山东省枣庄市xx区的宅基地上拥有房屋一处,并办有合法的宅基地使用证和产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类型为批准拨用宅基地,使用权面积为100.5平方米,产权证载面积为105.09平方米。
2020年6月20日,当地区政府作出《关于建材市场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刘xx的宅基地和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内。在征收过程中因没有看到相关征地审批文件,刘xx与其他几户村民拒绝签订拆迁协议。
2020年8月20日,区自然资源局作出《关于<关于认定东沙河棚改项目征收区域内建筑物及构建物是否为违法建设的确认函>的复函》,主要内容为∶位于境内的刘xx建筑,该户用地面积100.5平方米,该处建筑未在规划部门办理建设规划许可审批手续,超房产证部分属违法建设。
综合执法局于2020年8月26日对刘xx违法建设的行为予以立案。2020年8月27日,被申请人作出《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限申请人于2020年8月30日前自行拆除案涉房屋,逾期未拆除将依法强制拆除,之后又于2021年5月11日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律师介入:不属于违建;超越职权
收到强拆决定书后,刘xx决定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冯凯、吕磊二位律师代理案件。万典律师现场调查后发现:
1、刘xx房屋不属于违法建设房屋,政府征收部门在进行征收的过程中勘估、确认了申请人房屋的合法性并进行补偿、估算,现在却以违法建筑拆除方式逼迁,明显违法。
2、根据法律规定,涉案强制决定行政行为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处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并不具有代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使强制决定的职权,故被申请人下发强制决定书是超越职权、无法可依,是无效的。
之后万典律师协助刘xx向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山东省市中区人民政府复议结果:
撤销市中综执强执字【2020】第xx号《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