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当依法向申请人予以答复。
信息公开是被拆迁人获取信息的一种途径和维权方法。通过信息公开申请,被拆迁人可以根据所获得的相关信息,判断征收的合法性。
法律虽然有如上规定,但根据我们多年办理征收拆迁类案件的经验,仍然存在相关部门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却不及时回复的情况。遇到这种情况干等着肯定是对别拆迁人不利的,因为很可能错过维权有效期。
那么具体应该如何应对呢?大家看完下面这个案例解读就明白了。
万典律师事务所冯凯、师晶两位律师代理过一个行政诉讼的案件。
原告杨先生、刘先生等三人都是北京市通州区某村村民,在当地承包了耕种土地。2017年因为修首都环线高速公路,二人的承包地被征收,但一直没有拿到任何补偿。
申请信息公开,村委会不答复,镇政府不答复
杨先生等人委托万典律师事务所冯凯、师晶二位律师代理案件,律师经调查取证发现,首都环线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已向当地村委会支付了土地补偿费共计4108.46万元,接着三原告就该费用如何进行分配向当地村委会申请了信息公开,但村委会收到后一直没有答复。
随后又向镇政府申请其督促村委会确认分配方案并向三原告公开该方案,但镇政府收到申请后置若罔闻,也未给三原告任何答复。
行政诉讼维权
申请信息公开无果,杨先生等人咨询万典律师后,决定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xx镇政府超过法定答复期限的行政行为违法。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本案中,三原告系xx村村民,有权要求查询相关村务事项,三原告向村委会提交的虽然是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本职为村务公开,而村委会在收到三原告的申请后未进行答复,在此情况下,镇政府作为村辖区镇政府,三原告有权向镇政府申请对村务公开进行监督。
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xx镇政府接到三原告的履责申请后,虽然对村委会作出了《关于要求xxx村村委会给予村务公开有关问题的通知》,但是并未将履责的结果告知三原告,直至本案起诉后,xx镇政府才将相关处理结果告知三原告,明显超过了法定的履责期限。现因xx镇政府已经履行了村务公开监督职责,三原告对此不持异议,故本院依法对其迟延履行告知义务的行为确认违法。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北京市通州区xx镇人民政府于2022年1月11日作出的《关于申请人杨xx、杨xx、刘xx等人<要求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责令村务公开申请书>的答复》违法。
通过上述案例,对于信息公开大家需要重点关注两个方面: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明确规定了行政机关收到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所以大家如果没有在期限内收到答复,不要一直等下去,不然可能错过维权有效期限。
上述案例中,杨先生等人向村委会申请信息公开不答复后,又向镇政府申请督促村委会作出答复。镇政府没有采取任何督促措施后,最后通过行政诉讼维权成功。
这也是“申请信息公开不答复”这种情况下,维权的一般流程。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比如没有及时地答复当事人,或是超期答复),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如果举报、投诉之后问题仍然没有得到有效处理,那么建议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必再受“被踢皮球”之苦。
有些被拆迁人可能觉得信息公开没有用,比如人家不回复,或者回复的信息与事实不符,那不是白申请了吗?
其实并非如此,信息公开并不是被拆迁人维权的最终目的,而是一个必经的过程和取证的重要手段,被拆迁人维权过程中需要的很多重要信息和材料都由此取得。通过信息公开申请和后续的维权手段,给拆迁方施加压力,迫使拆迁方坐到谈判桌上进行协商谈判,并给出更为合理的补偿价格。
即便是相关部门不答复,我们也可以及时进入后续维权的流程,比如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相反,被动地等待,拖的时间越长,可能会对被拆迁人越不利。所以法律赋予大家申请信息公开的权利,一定要在适当的时候用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