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被拆迁人来说,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大家肯定都不陌生了。我们之前也讲过征收决定与征收补偿决定的区别,这里不再赘述,今天主要讲一下补偿决定的一些内容细节问题。
这些内容细节,大家有可能会忽略,而征收方就容易在这些细节方面做文章,该有的内容没有,“不经意”遗漏,或者内容不明确,比较模糊,这对被拆迁人是十分不利的,可能会损害到你的补偿利益。
首先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作出,有两种情况:
1、被征收人与征收方就补偿安置事宜达不成一致;
2、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
也就是说征收补偿决定在征收过程中不一定会有,一般都是在协商谈判无法达成一致,陷入僵局的情况下才会有这一文书。
其次,征收补偿决定应该包含的内容包括:
(1)征收人与被征收人的基本情况及被征收房屋具体位置;
(2)争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3)补偿决定的内容,具体包括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
(4)补偿决定的依据、理由;
(5)告知被征收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及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期限;
(6)作出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的名称、作出补偿决定日期并加盖公章。
尤其是第三条的内容,一定要看仔细了,房屋的面积数字准不准确,和实地勘察测量的一不一致;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是否都有注明;过渡方式是否能接受,过渡期限有多久,等等。这些关键信息必须白纸黑字写清楚,如果信息模糊、含混,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所以收到征收补偿决定,第一时间审查内容是否合法、公平、清晰。俗话说“细节决定成败”,这个时候多留心,后续就少一些麻烦。
还有就是第五条,注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期限,如果在规定期限内,既不搬迁,也不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征收方可能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到时候你的房屋则会面临被强拆。
以下这个案例是一个比较经典的例子,大家可以看一下律师意见中提到的关于征收补偿决定中的遗漏内容,以供借鉴。
【万典案例】
该案件发生在龙岩市新罗区某某村,是由万典律师事务所冯凯律师代理。
原告陈先生在村中拥有合法的宅基地和房屋,同时拥有祖传的房屋,被告龙岩市人民政府为实施某小区建设项目,对原告所在村中的集体土地和房屋予以征收。陈某某认为被告实施房屋征收明显违法,而且对他们祖传的房屋不予以补偿,这明显违法,故未与被告达成补偿安置协议。
之后,被告为逼迫原告拆迁,对原告作出龙政征补决《龙岩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并于2017年11月16日送达原告。
律师介入:
陈先生决定委托万典律师事务所冯凯律师代理案件维权。按照法定程序,先是经过行政复议,后又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维权均未成功。随后在法定期限内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以下为上诉意见。
律师意见:
一、原告房屋所在的土地仍属于集体土地,被告无权在集体土地上实施房屋征收。
本案中原告所有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仍属于合法有效的证件,按照物权法的规定涉案土地还属于集体土地的性质,被告无权对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程序实施征收
二、涉案补偿决定认定事实不清、遗漏补偿项目,依法应予以撤销。
1、被告认定事实不清,将原告同时建设的房屋一小部分认定为合法建筑,一大部分不认定为合法建筑。
原告在建设的房屋都是一体建筑同时建造的,一共700平米左右,被告却将一小部分建筑认定为合法建筑,一大部分不认定为合法产权明显是违背事实的。
2、涉案补偿决定对原告的老宅未予以说明和认定,明显违法。
原告老宅是古屋益德堂的部分房屋占地40多平米,两层建筑,房屋面积80多平米。被告未在补偿决定中进行说明和认定,明显违背事实和法律。
3、被告作出的补偿决定遗漏27.17平米的搬迁补偿费和临时安置补偿费。
被告作出的补偿决定认定原告合法建筑为46.3平米及27.17平米,只给予了46.3平米的搬迁补偿费和临时安置补偿费,而另外27.17平米却未给予搬迁补偿费和临时安置补偿费。
4、被告在补偿决定中遗漏应当给予原告的适当装修补偿。
《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第二十四条:“产权调换的房屋,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的房屋设计标准,水、电等配套设施齐全,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产权调换房屋未进行初装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给予被征收人适当装修补偿,装修补偿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的规定被告提供的安置房未进行初装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给予被征收人适当装修补偿,但是被告作出的补偿决定没有对此部分给予补偿,明显违法。
5、被告直接一刀切式的确定原告房屋的装修装饰补偿,不能体现原告房屋装修装饰的价值,明显违法。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机器设备、物资等搬迁费用,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上述规定明确了原告的房屋装饰装修价值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但是本案中被告未经协商程序直接由非法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不能体现原告房屋的装饰装修价值,明显违反上述规定。
胜诉判决: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撤销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行初XX号行政判决,发回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