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被拆迁人朋友留言提问:补偿协议未达成一致,房屋遭到违法强拆,想通过打官司让拆迁方将房屋恢复原状,可行吗?
按道理来讲,房屋遭遇强拆,对方违法了,法院也判决确认违法了,要求恢复原状不过分。从法律上来讲,也是有法可依的。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七条中也有规定:“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因此,在房屋被违法拆除后,恢复原状是赔偿的方式之一。
也就是说遭遇违法强拆,要求房屋恢复原状是可行的。
【万典案例】
万典律师就代理过一个案件,房屋是部分遭遇强拆,最后打官司要求恢复原状,双方经过调解,最终以恢复原状结束。
原告陕西汉中某公司在陕西省汉中市某村合法使用国有土地并建有围墙,因道路建设项目征收需要,原告合法使用的国有土地及建设的围墙被纳入征收范围,但原告尚未与有关部门就征收补偿问题达成一致。
2017年,被告告汉中市xx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陕西建工第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案涉项目的业主方和施工方,前后三次在未经原告同意且未通知原告的情况下,直接将原告的部分围墙进行毁坏、拆除,并将原告合法使用的部分土地擅自进行路面硬化作为其施工便道。
原告多次报警,但无济于事,被告始终未将原告土地和围墙恢复原状,也未进行任何赔偿。无奈之下找到万典律师,想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律师介入,以诉促调
万典律师经与原告沟通并查看相关材料后,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之规定……原告是涉案土地合法使用权人和涉案围墙的合法所有权人,在未经依法征收、未予补偿安置的情况下,原告对涉案土地和涉案围墙的权利并未丧失,被告作为征收项目的业主方和施工方,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拆除原告围墙、将地面进行硬化并占用的行为严重违法,且侵害原告合法权益,应当由其将涉案土地及围墙恢复原状,并返还占用的土地。
原告已经多次就被告的违法行为进行报警,但派出所进行协调后,被告未依法将涉案土地及围墙恢复原状,并返还占用的土地,在此情况下,为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宜采用“以诉促调”的方案,通过诉讼,以达成调解或者法院判决的方式使得被告将涉案土地及围墙恢复原状,并返还占用的土地。
当庭调解,圆满结束
确定办案策略后,万典律师代理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庭审,人民法院当庭进行了调解,原被告双方均表示同意,后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调解书,由被告汉中市xx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将涉案围墙恢复原状,本案圆满结束。
这是一个房屋部分遭遇强拆最后要求恢复原状成功的案例,但要告诉大家的是,在诸多违法强拆案件中,被判决恢复原状例子是很少的。
这是因为违法强拆经常发生在征收过程中,征收是国家基于公共利益需要,以行政权取得集体、个人财产所有权并给予适当补偿的行政行为,征收具有强制性。拆迁户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也就意味着该房屋在短期内肯定要拆,现在房屋被拆已经成为既定事实,如果重建后短期内重新拆除,这是对社会资源的浪费,所以在衡量社会利益后,法院基本不会支持“恢复原状”请求。
那么什么情况下会判决恢复原状?
综合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判决恢复原状至少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①房屋应当是取得房产证或者相应规划手续的合法建设,或者是已被法院认定为因历史原因形成的无证房;
②强拆行为被确认程序违法且实体违法;
③恢复原状不会损害公共利益,不会形成社会资源的浪费,恢复原状后仍符合区域城乡规划。
总的来说,适用“恢复原状”责任方式,需要满足:一是恢复原状在客观上具备可能性;二是在社会经济效益层面具有价值性。
而如前所述,实践中,大多的违法强拆行为发生在拆迁中。也就是说,房屋所在区域已经开始实施新的城乡规划。在房屋被违法强拆后,恢复原状会影响新的城乡规划的实施。即使恢复原状,也会在拆迁过程中被拆除,会形成对社会资源的浪费,在衡量社会利益后法官基本上不会支持重建请求。所以,在此情况下,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当然,对发生在未列入拆迁区域的违法强拆行为,可以重点考虑恢复原状。
万典律师提示
所以对于房屋已经被列入征收范围内的被拆迁人,不要存侥幸心理,一方面在遭遇强拆前就抓住每次和拆迁方谈判的机会,抓住每次维权的机会,尤其收到征收补偿决定、限期拆除决定等,更是不能干等着被强拆。及时搜集相关证据,咨询专业律师,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