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常强调“先补偿,后拆迁”,也就是征收双方就房屋补偿问题达成一致,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双方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协议中确定的义务了,被拆迁人再搬迁。
选择货币补偿的,要等补偿款打到专门的账户,选择产权置换的,要等过渡安置房或过渡费用都到位了,再进行搬迁。
但现实却是,很多被拆迁人协议都签订了,征收方迟迟不履行协议,补偿款等不到,安置房几年都没等来,被拆迁人权益受损,求助无门。
所以我们在签协议的时候一定要慎之又慎。注意以下四点:
1、 明确违约责任
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应明确双方违约的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
在很多情况下,拆迁安置都是先拆迁、后安置。有的被拆迁人选择了房屋产权调换的补偿方式,如果协议没写违约责任,拆迁方不按时交房,甚至是超期三年五载仍无法入住,这会对被拆迁人的生活造成严重负面影响。
如果双方签订的协议明确约定违约责任,可以极大程度降低拆迁方违约风险,一旦产生违约也便于追究责任、解决纠纷。
2、 注意原件留存
正常程序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应该是一式三份,拆迁双方各执一份,再存档一份。实际过程中,至少需要签订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拆迁方只能带走自己那份,被拆迁人手中应该持有一份。
但有些地区的拆迁方会将协议原件拿走,这对被拆迁人来说存在极大风险,一旦出现补偿纠纷会非常被动。遇到这种情况,被拆迁人坚决不能妥协,一定要保留一份协议原件,并确保协议内容与双方协商约定的内容一致,不要相信口头约定和空白协议。
3、 明确和谁签字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所以,房屋征收主体是市、县级人民政府,而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主体,是市、县级人民政府所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可能是拆迁办,也可能是住建部门。
如果有街道办、居委会、村委会、开发商等作为安置补偿协议的一方来签字盖章,一定要保持警惕!
因为他们通常都不是合法的安置补偿协议主体,没有资格与被拆迁人签协议。
4、 明确补偿方式
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上应明确写清楚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
补偿不合理,协议条款有疑问,可以拒签吗?
可以。
拆迁补偿协议应由被拆迁人和房屋征收部门签订,只有双方签字确认后房屋拆迁关系才能成立,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协议内容履行相应条款,对其进行补偿,补偿之后被拆迁人搬离房屋,这应该建立在公平公正的原则之上。
如果补偿不合理,征地调查结果不符合实情,协议条款明显感觉有问题,或者征收方直接拿出空白协议,果断拒签。否则一旦签订,则为后续维权增加了阻碍。
但是要提醒大家的是,拒签不意味着拖延,“拖字诀”不可取。部分被拆迁人拒签协议后选择逃避,不直接面对拆迁方。以为只要拖的时间够长,拆迁方怕延误工期等不下去了肯定会给自己提高补偿。而现实是这样做会适得其反,不然也不会有暴力强拆、强制拆迁的发生,等到了那一步情况就变得更加复杂,对被拆迁人更不利。
拒签协议后的正确做法应该是,申请信息公开,尽可能获取更多的信息,找拆迁方的违法点,搜集证据;积极找拆迁方协商沟通,协商不成,就要尽快在维权有效期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