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典律师常提醒各位被拆迁人,遇到征收拆迁,或是遭遇强拆,一定要及时保留相关证据,包括各种文件,尤其限期拆除通知、催告、强制执行通知,强拆现场照片、录音、录像等等。因为之后维权,法院肯定要看证据,首先证明受损的房屋是你的,其次要证明是谁拆的。如果连被告都不能确定,立案这一步可能就卡住了。
但是尽管大家都知道证据的重要性,并不是所有情况下都能顺利取证。
比如有的征收方根本就不按照程序下发催告、限拆通知,直接就来拆了,所以这些书面的证据没有;而遭遇强拆时,被拆迁人要么不在现场,要么人身自由受限制,这种情况取证也十分困难。
那么在拆迁方不承认强拆,或是推给不适格主体,如街道办、村委会,而被拆迁人又拿不出充足的证据证明是谁强拆了,是不是维权就陷入了一个死局,毫无办法呢?
并非如此,因为法律上有一个“举证责任倒置”。
通俗的来说,被拆迁人的房屋已经划入征收范围内了,遭遇了强拆,我没有办法证明是你拆的,但你需要证明不是你强拆的,是别人拆的。证明不了,就需要承担无法举证的责任。
法律依据1:
《行政诉讼法》第34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因此,如果行政机关没有提供相应证据的话,应当视为其没有证据,相应的强制拆除行为应当被确认违法。简单地来说,就是如果遭遇政府强拆,应该由政府证明强拆合法,若政府不能提供强拆合法的有力证据,则需要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
现实中行政机关作为拆迁部门,自然知道强拆是违法的,且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如果在一定时限内不能完成拆迁任务,不能使相关项目工程建设顺利实施,自身利益肯定会受影响,因此不拆不行。
为了避免承担赔偿责任,在违法强拆了老百姓的房屋后,就会甩锅给村委会等组织或者其他行政机关,以为自己可以高枕无忧了。
其实不然,我国行政诉讼法已经明文规定了拆迁的责任主体,依据《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只有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征收土地、房屋和拆除合法建筑的法定权限。
因此,当发生了强拆,在被拆除房屋位于政府确定的征收范围内的情况下,除非政府能够举证证明房屋确系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由其他主体违法强拆,人民法院可以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推定强制拆除行为系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主体实施。
在推定行政机关实施了强拆行为后,举证责任就落到了行政机关一方,也就是说,行政机关如果不能举出确凿的证据证明确实不是自己实施了强拆,那么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诉讼被告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已经作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具体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的强制拆除房屋等行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作出强制拆除决定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没有强制拆除决定书的,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告。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征收范围。如果房屋在此范围内被强制拆除,市、县人民政府负有举证责任,如果他们不承认是自己强拆的,那么,他们就需要证明房屋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其他的主体违法强拆了。否则,人民法院可直接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推定是市、县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主体进行的强拆行为。也就是我们常说的采取推定行为主体的方式,推定房屋被拆除的受益者为被告。
强拆主体的证明责任落到市县政府头上,是与其权力相匹配的。在政府面前相对弱势的被征收人,往往会面临举证不力或者举证不能的情形。
而市县人民政府作为权力主体,应当对其区域内的强拆行为进行规范管理,否则要承担不利后果,这种责任划分也是合乎立法精神的。
万典律师提示
综上所述,如果大家的房屋被划入征收范围内,遭遇了强拆,但没有充足的证据证明是谁拆的,也不要慌,不要丧失维权的信心。面对征收方“不承认、不知道、没参与”否认三连,也可以以法律武器给予有力回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