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之前为大家总结过,征收拆迁过程中一些重要的红头文件,比如征收公告、房屋征收决定、征地批复等等。这些文件的拟定和发布,就是为了广大被征收人能够清楚地了解征收的具体情况、进度,保证被征收人的知情权等等。
大家陆陆续续收到的这些文件,有的只是起到一个告知的作用,有的则会直接对被征收人的权益产生影响。比如有的文件内容不合理,侵害了被征收人的权利,我们可以就该文件的违法之处进行起诉维权。所以,对广大被征收人来说,了解哪些文件具有可诉性是非常有必要的。
首先,我们先了解常见的红头文件:
(1)建设项目用地批准文件及申报材料。建设项目“一书两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征地批文及申报材料。“一书四方案”(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征地调查确认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征地红线图等。
(3)征收决定及补偿安置方案。拟征地公告、征收土地公告、征收决定及补偿方案、补偿决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4)拆迁方可能发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决定书,断水断电通知等。
需要提醒注意是:征收拆迁过程中,拆迁方可能不会主动公开涉及拆迁的所有文件,有些需要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来获取。
以上红头文件中,一般具有可诉性的文件主要有以下几个:
1、土地征收公告
土地征收公告是集体土地征收中,征收方在获得有关部门的批准后,需要向被征收人下发的一份文件,这一份文件虽然与前面的土地征收预公告只有一字之差,但其意义却完全不同。
土地征收公告是正式文件,预示着征收工作将正式开始,一旦在此过程中发现有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那么被征收人可以针对土地征收公告提起行政诉讼。
2、房屋征收决定
房屋征收决定针对的则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如果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不服,那么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一般来说,征收决定有违以下几个原则,则会影响其合法性:
(1)公平补偿原则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原则,应贯穿于房屋征收与补偿全过程。
如补偿标准明显低于法定的“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则该征收决定会被确认违法。
(2)程序正当原则
征收决定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原则,在房屋征收过程中,行政机关不仅要做到实体合法,也必须做到程序正当。
如征收决定作出前少了些许步骤或顺序颠倒(注意各文件的审核、批准时间),都将造成征收决定违法,都有可能成为被征收人据以维权的重要抓手。
3、征收补偿决定
征收补偿决定一般针对的是未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收到该文件被征收人就需要提高警惕了,可千万别坐着干等。一般而言,征收补偿决定是具有可诉性的,因为自被征收人收到该文件起,该文件就已经对被征收人的权益产生了很大的影响,所以,未签订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在收到征收补偿决定或征地补偿决定时,如果对文件不服,那么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另外,集体土地征收中出现的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虽然法律法规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其是否可诉,但因其性质与国有土地征收中的征收补偿安置决定性质差不多,所以,原则上来说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也应当是可诉的。
4、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征地拆迁中同样也是一份必不可少的文件,补偿安置方案公布后,有的被征收人就会觉得补偿安置方案不合法,补偿安置方案中规定的补偿标准不合理,所以就想针对该文件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但是,从司法实践过程中来看,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准行为属于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且该文件只是征收实施过程中的阶段性行为,一般是不会对被征收人的权益产生不利影响。因此,一般情况下,是不可以直接针对补偿安置方案提起行政诉讼的。
但是,可以明确的是,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的一种,被拆迁人有权就补偿安置方案向上级地方政府申请复议,法律依据是《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
所以,补偿安置方案一般无法直接起诉,必须先提复议,复议维持后,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5、责令限期拆除决定
责令限期拆除的决定想必大家都不陌生,该文件不光会出现在征地拆迁中,绝大多数都会出现在违法建设行为整治中。也就是说,责令限期拆除针对的是违法建设者,在征地拆迁中如果收到该文件,那说明房屋已经被相关部门认定为违法建筑了,不过收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后,不必慌张,因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具有可诉性。
如果被征收人或是其他当事人对该文件不服,那么则是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