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现在的征收拆迁工作比起早些年出现的种种乱象,已经更加秩序化、程序化,整个征收征收过程中,也非常注重被征收人的各项权利。但暴力强拆并不是说完全没有了,偷拆、强拆行为仍然时有发生。
现在是法制社会,如果有足够的证据、知道是强拆的,那么该担的责任肯定一个也跑不了。但最让人感到无助的就是房屋被强拆,但不知道是谁拆的。就算去起诉,也不知道要告谁。大概知道是哪个行政机关干的,又拿不出实际的证据。
征收部门一般不会自己去现身强拆现场,所以很多遭遇强拆的被拆迁人反映,说实行强拆的人身份不明。那么这种情况该如何维权?
首先,报警
这一点,强调多少次都不为过。
一般遇到这类强拆的情况,拆迁户第一时间应该报警。被拆迁人需要即时拨打报警电话并录音,要求公安机关对强拆问题进行调查处理并作出答复。
公民对自己的财产拥有绝对的所有权和支配权,在未经申请人认可的情况下,相关人员非法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属于严重违法行为,应该被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公安机关作为守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公职机关,负有保护公民私有财产免受不法侵害的法定职责。
如果公安机关接到报警电话后消极不作为,报警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其履行查处职责,并进一步确定强拆主体。而报警记录也是我们后续维权的有利证据。
其次,确认强拆主体
这个我们也多次提到过,尽管强拆的人身份不明,不是征收部门亲自来实施强拆的,但不意味着征收方能逃脱责任。
法律上就有一个“谁行为,谁被告”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由此可知,行政强制拆除房屋的案件一般应以“谁行为,谁被告”为原则确定适格的被告。
通过“谁行为,谁被告”原则确定的被告往往不是在有直接证据或证据确凿的基础上查明的客观事实,而是在证据有限、真伪不明的前提下依职权法定原则所作出的合理推定,是遵循“谁行为,谁被告”的原则确定适格被告。
有了报警记录,确认了强拆主体,我们就可以按照法定流程来展开后续的维权工作,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在接下来的过程中,可能还会面临以下两个问题:
1、拆迁方拒不承认强拆
我们之前给大家讲过“举证责任倒置”,即拆迁方说不是他们拆的,那就要拿出证据来证明。
《行政诉讼法》第34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
简单地来说,就是如果遭遇政府强拆,应该由政府证明强拆合法,若政府不能提供强拆合法的有力证据,则需要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因为在推定行政机关实施了强拆行为后,举证责任就落到了行政机关一方,也就是说,行政机关如果不能举出确凿的证据证明确实不是自己实施了强拆,那么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所以大家不用过于畏惧拆迁方会不承认强拆。
2、后续的赔偿问题
房屋已经遭遇了强拆,损失已经造成了,一般来说要求恢复原状几乎是不可能的。因为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也就意味着该房屋在短期内肯定要拆,现在房屋被拆已经成为既定事实,如果重建后短期内重新拆除,这是对社会资源的浪费,所以在衡量社会利益后,法院基本不会支持“恢复原状”请求。
所以在确认征收方强拆行为违法的前提下,我们就要把重点放在后续的赔偿上。
具体的国家赔偿内容,一般包括房屋价值的赔偿,室内物品、财物的赔偿,装饰装修费、搬迁、临时安置补偿,等等。另外,基于强拆后到赔偿时具有较长的时间差,往往也可以请求赔偿利息损失。
对于赔多少,或者是赔偿能不能弥补自己损失的问题,也不用过于担心,尽管法律并没有严格的标准,但是有一个大原则:强拆赔偿不得少于被征收人依法应当获得的安置补偿权益。
在诸多权威判例中,已经逐步将“赔偿不低于补偿”作为裁判原则。甚至在一些判例中,为体现对违法拆除行为的惩戒、保护无过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赔偿还适当高于合法征收的补偿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