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规定,造成不动产损毁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恢复原状。但是在强拆案件的法院判例中,绝大多数拆迁户的胜诉判决中,法院都会确认强拆行为违法,责令被告承担赔偿责任,一般不会支持“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这是什么原因呢?而在哪些情况下, “恢复原状”的诉求可以得到支持?
我们来具体解答。
首先必须明确,房屋被违法强拆,可以要求将被强拆的房屋“恢复原状”是有法律依据的。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七条中也有规定:“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所以,“恢复原状”是房屋遭打砸破坏甚至强拆时,权利人可能选用的诉讼请求,是赔偿的方式之一,也是首选的赔偿方式。
既然权利人有权要求将被强拆房屋“恢复原状”,为什么很多情况下法院不支持该项诉请呢?
这是因为违法强拆经常发生在征收过程中,征收是国家基于公共利益需要,以行政权取得集体、个人财产所有权并给予适当补偿的行政行为,征收具有强制性。
拆迁户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也就意味着该房屋在短期内肯定要拆,现在房屋被拆已经成为既定事实,如果重建后短期内重新拆除,这是对社会资源的浪费,所以在衡量社会利益后,法院基本不会支持“恢复原状”请求。
在违法强拆案件中,“恢复原状”的诉请仍然具有现实意义,某些情况下“恢复原状”的诉请可以得到法院支持。
综合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判决恢复原状至少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合法:一是被拆除的房屋是合法建筑,至少不是违法建筑;二是房屋所在地块没有改变土地性质和规划用途;
(2)合理:指经济上合理,即恢复原状不需付出过高成本;
(3)可行: 即恢复原状在技术上具备可能性。
例如,有的行政相对人的唯一合法住宅被行政机关违法拆除,致使其居住权益失去保障。在这种情形下,如果被拆房屋周边仍有大量住宅存在,且各方面都符合上述恢复原状的条件,人民法院出于保障该住户居住权益的考虑,可以判决行政机关将被拆除房屋恢复原状。
简单来说就是一方面恢复原状在客观上具备可能性;另一方面在社会经济效益层面具有价值性。
如果在拆违过程中,涉案房屋系被错误认定为违建,或者房屋未在征收范围内而遭“误拆”,那么法院判决“恢复原状”是有可能的。但若房屋已被纳入征收范围,因强拆彻底化为废墟、瓦砾,不具有恢复的可能性;而且涉及重大社会公众利益的相关建设工作已经开始,“恢复原状”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在社会经济效益层面上也不具有价值性,法院则不会支持被拆迁人“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这时被拆迁人可在确认强拆行为违法后,通过主张行政赔偿来维护合法权益。
被拆房屋是否具备恢复原状的可能,在有些案件中是显而易见、不需要举证的,在有些案件中则确需举证证明。
此时,应由被告承担不能恢复原状的举证责任,即由被告举证证明被拆除的 房屋不具备恢复原状的条件。如果被告不能举证证明不具备前述恢复原状的条件,就应该支持原告关于恢复房屋原状的诉讼 请求。不能仅因涉案房屋已经被拆除或被纳入征收范围之内,就对恢复被拆房屋原状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更不能要求原告对被拆房屋恢复原状的可能性承担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