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是新《土地管理法》,还是2022年公布的《耕地保护法(草案)》,都不难看出国家为了加强耕地保护、打击非法占地,不断地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对于违法占地修建住宅的行为,都将给予严厉的处罚。
但是有一点大家要注意,对于非法占地的认定、监管以及实施处罚,都有相对应的政府部门,如果征地拆迁过程中,在未就补偿达成协议的情况下,相关部门以违法占地为由作出《责令整改通知》,大家一定要注意作出的这个通知的部门是否有这个资格,是否是适格主体,否则就是超越职权,很有可能是征收方的一种逼迁手段。
对于村民和非村民实施非法占地由不同的部门负责监管和查处,具体如下:
一、对农村村民这一特定主体实施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这一特定行为应由农业农村部门依法监管和查处
(一)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林地、草原和湿地建住宅的,其执法职责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行使而不是林业草原主管部门
按照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第62、67、78条等,从法律上明确了农业农村部门对宅基地管理、改革和执法监管职责。
第78条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该条款明确指出违法主体是农村村民,违法行为是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无论是否取得宅基地审批,无论占用的是何种用途土地,均属于农业农村部门的法定职责,由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查处。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其它土地(非林地、草原和湿地)建住宅的,其执法职责仍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行使而不是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理由和依据如上所述。
二、非农村村民这一特定主体实施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这一特定行为应分别由林业和草原部门和自然资源部门依法监管和查处
(一)非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林地、草原和湿地建住宅的,其执法职责是林业草原主管部门。
(二)非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其它土地(非林地、草原和湿地)建住宅的,其执法职责是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行使。
三、非农村村民这一特定主体和非建住宅这一行为的其他非法占地行为,由自然资源部门和林业和草原部门查处
非农村村民这一特定主体和非建住宅这一行为的其他非法占地行为:非法占用林地、草原及湿地的监管执法职责由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湿地有另外情况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但未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擅自占用林地的由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查处。
大家看一个具体案例,该案件是有万典康静律师代理的一个行政复议案,农业农村局超越职权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申请人行政复议后被撤销。
【万典案例】
案情简介
行政复议申请人董xx系山东省临沂市居民,在本地合法使用土地并建有房屋。因旧村改造项目建设需要,董xx家庭的房屋纳入旧村改造范围,因董xx未签订旧村改造补偿协议,被申请人xx县农业农村局为了逼迫申请人签约,于2022年6月20日对申请人作出的《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申请人于2022年7月6日之前“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的房屋”;2022年6月21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
律师意见:涉案责令改正通知书属于超越职权
董xx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康静律师代理案件,康律师认为,被申请人明显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严重违法、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具体理由如下:
被申请人作出涉案责令改正通知书属于超越职权,依法应予撤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应当由农业农村部门管辖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为,但实际上,xx县人民政府已经将xx村村民转为城市居民,既然申请人不属于村民,那么被申请人就没有管辖的的职责,被申请人超出法定权限实施行政行为,明显属于超越职权,其作出的行政行为属于违法、依法应予撤销。
同时,按照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相关规定,对于土地违法案件的处罚权已经集中到行政执法部门,被申请人不具有执法权,其作出的被诉行为明显属于超越职权。
……
行政复议:申请人不属于“农村村民”这一特定主体,责令整改通知于法无据
之后董xx向兰陵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责令改正通知书》。
兰陵县人民政府查明,根据《xx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xx街道部分城市社区的批复》(xx政字〔2020〕xx号)第二条第19项,申请人所在的龙xx村隶属xx街道办事处xx社区行政区域范围。xx社区系城市社区,辖区内居民为城市居民。
县政府认为∶本案审查的焦点是,被申请人是否具有对案涉宅基地的执法监管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关于“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之规定,对农村村民这一特定主体实施非法占用土地(包括各类土地)建住宅这一特定行为(包括违建时间在2020年1月1日以前的),应由农业农村部门依法监管和查处。非这一特定主体和非建住宅这一行为的其他非法占地行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由自然资源部门(我县为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
综上所述,申请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的“农村村民”这一特定主体,按照“依法行政”及“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被申请人在没有法律授权的情况下,对申请人作出的《责令改正通知书》于法无据,应予撤销。
复议决定:撤销被申请人xx县农业农村局作出的xx农(农宅)改字【2022】xx号《责令改正通知书》的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