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具有公益性,因而被征收人是很难阻止拆迁的发生的,这时补偿问题应是绝大多数被征收人最为重视的问题。
事实上,被拆迁人既然为公共利益作出了巨大贡献,那么“合理补偿”应是其基本与理所应当的诉求,然而实际操作过程中这种诉求很难达成。因为拆迁涉及的利益巨大,部分征收方为了降低拆迁成本与谋取利益,总是会想方设法做出一些非法拆迁行为来降低被征拆人应得的补偿。
然而很多被拆迁人不知道什么情况下该维权,万典律师提醒大家,征收拆迁过程中,以下8点都是法律明确要求的,如果拆迁方做不到,要么举报,要么及时维权。
1、先补偿后搬迁。法律明确规定了,实施房屋征收要先补偿后搬迁。这是为了充分的保障被征收人的利益,以免房屋已被拆迁被征收方却拿不到补偿。
2、张贴公告有时限要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3、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就明确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4、院落空地也要补偿。房屋征收中附属的院落空地的补偿应当由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然后根据评估结果进行合理补偿。
5、对评估结果不满意,可以申请复核。评估报告上的一串数字就决定了被征收人能拿多少补偿款,所以评估结果是非常重要的。
6、尊重被征收人于补偿方式上的选择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7、禁止暴力逼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7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8、禁止违法强拆。征地拆迁过程中,唯一合法的强拆行为是司法强拆,其他任何形式的强拆都是被禁止的,比如行政强拆、暴力强拆、夜间、法定节假日偷拆等等。如果被征收人房屋被违法强拆了,可以起诉要求赔偿。
从上述内容可以看出,为了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法律法规也在不断的完善。面对征收方的一些不合规定的举措,被征收方要学会利用法律法规赋予权利进行维权。
此外,很多被拆迁人遇到违法征收拆迁,想要维权但是不知道找哪些部门,以下是可能会涉及到的部门及其职责范围:
1、乡、镇政府
乡、镇政府在农村土地征收中的地位和作用是极为巨大的,被征收人一定要对它加以重视。具体而言,有以下两个方面:
1)对于涉及村务公开,确保农民知情权、参与权的事情,乡、镇政府有法定的监督职责。
2)村民委员会不能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譬如对于应当召开村民会议集体决定的涉征收问题,没有组织召开村民会议而直接“内定”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改正。
如果乡、镇政府对村民的反映、举报不履行法定职责,则村民有权对其提起行政诉讼。这也是实践中较为常用的征收维权方式。
2、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也就是老百姓所熟悉的各级国土局,尤其是市、县一级的国土局。在土地征收中,一旦征收项目存在“未批先占”“少批多占”等违法征收情形,被征收人就可以及时向当地国土资源部门提起土地违法查处申请,要求国土局对涉案用地、建设行为进行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建设。这对于提升被征收人补偿谈判的筹码是非常有帮助的。
3、信息公开部门
在拆迁案件中,信息公开常常是第一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是维权中必须要走的一步路,因为我们可根据所获得的相关材料快速地找到征收方的违法点,从而具有针对性的对他们的违法行为向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是向法院提起诉讼。
原则上,信息公开遵循“谁制作,谁公开”的原则。关于征地批文等文件的公开,首先应当向制作机关提出信息公开申请。
对于国务院批准的征地行为,应当向国土资源部申请公开征地批文等;
对于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行为,应当向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公开征地批文等;
对于地方人民政府以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制作的文件,应当向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公开。
最后提醒大家,如果预知到了可能会有征收拆迁的动向,应该提前做一些准备,比如了解征地拆迁相关的一些基本的法律常识,结合自家的房屋状况了解当地的相关政策规定,因为法律法规并不都是一成不变的,也在不断完善更新,所以大家还是需要与时俱进掌握最新的动态,以免遇到纠纷时陷入被动的局面。另外,千万不要在有疑问、不了解的情况下做决定、签协议,必要时可以咨询专业律师,以保障自身权益不受损。